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今后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的发展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立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
商业医疗保险分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专项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如癌症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10种、20种及30种等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
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
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光,无须提供发票。
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这部分津贴可以对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进行补偿,如因病假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交通费用等。
“锦上添花”的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通常来说,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则比较适合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搭配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没有直接联系,只要住院或者手术,保险公司就必须赔偿。
投保案例陈女士,家庭主妇,30岁。为自己先生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份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津贴型,200元/天,疾病住院,免赔3天)。今年8月,陈先生因病住院60天。出院后,陈先生不仅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付,而且三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杨女士36000元(200元/天*60天*3)的住院医疗津贴。
解析:杨女士为其先生选择的是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最大的特点是只与住院的天数相关,不跟医疗费用产生任何关系。
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
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 的一种。
费用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目的是补偿客户的医疗费,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理赔范围与“社保” 基本一致。
无医保如何购买:首先投保费用型医疗保险因为根据现在的医疗水平,一般的疾病住院治疗时间为10天左右即可,投保费用型产品,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若按80%的比例报销,就可以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若投保津贴型医疗保险产品,通常只能在第4天获得理赔,如果住院天数是10天的话,按每日津贴250元,可赔付1500元,相对而言,理赔的金额较少,而被保险人在住院10天内的开支应该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所以建议首先投保费用型,之后考虑购买津贴型。
有医保如何购买:津贴型医疗保险和费用型医疗保险互补我国目前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门急诊费用,二是住院费用。一般来说,门急诊费用约有80%由自己承担。一笔万元左右的住院费用,一般自己承担比例约为30%,而一笔10万元左右的大病住院费用,20%由自己承担。
此外,社会医疗保险还有严格的限制。新药、进口药、贵药都不在社会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会医保是不报销的。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经常发生的费用,比如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更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所以,有医保的人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可考虑购买费用型和津贴型互补。选择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险也是有益的补充。
社会医疗保险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医疗保险的含义:
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林口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为:121.00元/人,年
企业10% 个人2%+3元 (基本医疗 企业9% 个人2% , 大额互助 企业1% 个人3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
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③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④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⑤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4.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按照报销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5.报销比例:
⑴、门、急诊报销比例(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起付标准 (元)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比例(%) 每年限额 (万元)
在职职工 2000 50 50 2
退休人员 70周岁以下 1300 70 30 2
70周岁以上 1300 80 20 2
林口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0
⑵、住院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起付标准至3万元 3万元至4万元 4万元至7万元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三级医院 85% 15% 90% 10% 95% 5%
二级医院 87% 13% 92% 8% 97% 3%
一级医院 90% 10% 95% 5% 97% 3%
注:1、每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之后当年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三种特殊病精神病患者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支付比例的60%;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2、报销金额封顶17万,其中基本医疗7万,大额互助10万。
林口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市级医院 50%;县级医院:60%;乡镇医院为65%
6.就医:
请到医疗手册选定的医院、专科医院、社保规定的16家A类医院 就医。就医时应出示医疗蓝本,
并须保存医院为你出具的收据、处方、诊断证明、药物治疗明细单,以便报销时使用。
医疗保险制度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1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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