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审计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4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市级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 市级投资或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级投资或中央、省级投资为主的在市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级地方金融机构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
6.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监督在市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及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7.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市级驻外省(市)机构及其国有资产开展审计监督。
8.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县、特区、区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各县、特区,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各县、特区、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市审计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干部业务培训。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统计、政务、财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目标管理、党群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政策法规科
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拟定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事项,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或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负责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指导全市审计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一科
审计市级机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市有关行业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二科
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全市有关行业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县、特区、区及乡(镇、办事处)政府管理的农业、水利、林业、资源环保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组织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有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中央、省投资或中央、省投资为主的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组织审计市级投资或市级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金融与外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监督在市的国家金融部门、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参与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市直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负责对市级预算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市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监察室。
四、人员编制市审计局行政编制40名(含纪检监察2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副县级)、总审计师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15名(含监察室1名)。
工勤人员编制5名(含聘用2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