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条约
华盛顿海军条约(限制海军军备力量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及同盟国的失败告终。在战争期间,战胜国各海军强国都设计了规模和火力更强大的战列舰,主炮口径上升到16至18英寸。由于战列舰的建造和维护费用极其高昂,这种耗费高昂的军备竞赛在战争结束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
华盛顿海军条约是1922年2月6日,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五国,于1922年华盛顿会议期间,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条约(即《限制海军军备力量条约》)。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为止。
条约主要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条约的规定予以废弃。
美、英两国的主力舰总吨位各不得超过52.5万吨;日本不得超过31.5万吨;法国、意大利各不得超过17.5万吨。缔约国的主力舰单舰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35000吨(35560公吨),主炮口径不得超过16英寸。在役主力舰舰龄须满20年後各缔约国才可以在条约规定的吨位限制内建造替代舰。
美、英两国的航空母舰总吨位各不得超过13.5万吨;日本不得超过8.1万吨;法国、意大利各不得超过6万吨。航空母舰的标准排水量不得超过27000吨(27432公吨),火炮口径不得超8英寸。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条约规定以外不得进行重建或其它大规模改装。
缔约国在条约规定之外,不得建造排水量超过1万吨的作战舰艇,不得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的舰炮。
另外,条约还规定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在太平洋的各自领地上之海军军事基地和设防区域。
华盛顿条约签订之後,从1922年到1936年的15年间,史称“海军假日”时代。
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涉及禁止化学武器的主要国际条约之一,签订于1922年2月6日。其中第五条规定:“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及其他瓦斯,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质或手段早已遭到文明世界的公共舆论的严正谴责,且该使用的禁止也早已宣布于多数文明国家为缔约国的条约之中;缔约各国为使此项禁令被普遍认为是对一切国家的良知和实践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起见,特宣告它们接受此项禁令,同意此项禁令在它们之间的约束力,并邀请一切其他文明国家参加。”
该条约由于签约的美、英、法、意、日五国最终无一交存批准书而未能生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限制国际间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华盛顿条约是通过加强国际贸易限制限制国际间濒危野生动植物买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订于美国首府华盛顿。俗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华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该公约的议案,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华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华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
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9年在华盛顿制定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he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IPIC),随着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各国加入WTO,同时也就接受了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TRIPS协议第三十五条要求全体成员依照《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此条约在也WTO的100多个成员得到了实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0年5月1日签署本条约。
【分类号】 Y8108198903
【标题】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签订地点】 华盛顿
【签订日期】 1989.05.26
【内容分类】知识产权
【名称】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