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犯少年
我国少年事件处理法特色之一,为少年事件处理的范围,包括虞犯少年。成年人必须具有犯罪行为,法院始能对之追诉处罚。而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基本精神,在于「预防重于惩罚」,是以对有犯罪之虞之少年,即行开始处理,加以辅导,以防止其进入更严重的犯罪之途。
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少年虞犯行为包括:一、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者,二、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三、经常逃学逃家者,四、参加不良组织者,五、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者,六、有违警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者,七、吸食或施打烟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据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虞犯行为之处理,系以管训事件程序,得宣告管训处分。它有:一、训诫,二、交付保护管束,三、令人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