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之债
Voluntary Obligation,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
例:原定给付一匹马,但也可给付200元。再如日本法上的地租债务,既可交纳所种植的实物,也可以年末行情换算支付金钱。
任意之债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对其性质有争论,有人主张为代物清偿之债,其中用其他给付代替原给付的权利为代用权,代用权的性质是补充权,如原给付已不可能,其他代替的给付也不再需要,这是因为任意之债仍是单一之债。
依照何方当事人享有代用权,任意之债可划分为:
1债务人任意之债。债务人享有代用权,可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替代给付完成,债权即消灭。
2债权人任意之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给付不可能时,债权人的代用权就消灭。
任意之债的特点是:
(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