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歧视待遇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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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无歧视待遇”又称“最惠国待遇”,或“非歧视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这种待遇适用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两种待遇:无歧视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两种待遇。前者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待遇,应无条件地,无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WTO无歧视待遇原则的特点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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