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房四宝协会
协会简介安徽省文房四宝协会,经由安徽省文化厅批准同意筹建,由安徽省从事文房四宝极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事文房四宝研究,收藏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致力于弘扬文房四宝文化,推进文房四宝文化及产业健康发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及相关实践活动。制定文房四宝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等。
2006年1月1日,安徽省文房四宝协会在合肥成立,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方兆祥、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任海深为协会揭牌。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书画室副主任苏士澍,故宫博物院原院长吕济民,省政协秘书长王启敏等出席成立大会。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把文房四宝的保护和发展当作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苏士澍希望安徽文房四宝协会团结各界人士,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改革步伐,把安徽文化保护好、传承好、发扬好。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文房四宝协会(英文:Four Treasures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安徽省境内从事文房四宝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从事文房四宝研究、收藏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宏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致力于文房四宝的传承、发展与创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业内及社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探讨研究,并广泛交流,积极推广成果,为繁荣安徽文房四宝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D座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弘扬文房四宝文化,推进文房四宝文化及产业健康发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及相关实践活动。
2、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行业经济和技术信息网的建设,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
4、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向社会推荐省内文房四宝名优产品,扩大优质品牌产品的宣传。
5、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省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6、制定本省文房四宝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本省文房四宝产品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8、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9、参与制定省内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开展业内相关职称的评审工作等。
10、编辑、出版本省行业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编写文房四宝行业资料、史料及专著。
11、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推动文房四宝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5年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于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至九月二十八日期间以《征求意见函》的方式书面向会员征求意见并签字表决,并经十月十四日的成立大会再次鼓掌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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