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宗教事务局(山西省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宗教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民族方面
1.组织实施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方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4.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方面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和动态汇总、分析宗教动态和信息,分析我省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办法建议。
3.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5.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6.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外事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督查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和应急值班、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承担机关对外交往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局(委)机关财务、专项财政资金计划的初审。
(二)民族处(经济发展指导处)
监督实施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民族统计、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担拟定全省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扶贫工作;审核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牵头指导和协调全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报工作;承担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承办全省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宜;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承担联系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三)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调处理佛教、道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佛教、道教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有关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有关全国性佛教、道教院校在省内的招生工作,承办相关事宜;开展对民间信仰的研究并承担相关事宜;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办天主教和基督教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事宜;负责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省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有关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有关全国性天主教、基督教院校在省内的招生工作,承办相关事宜;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系统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国内外和本省民族、宗教现状和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审读和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资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民族宗教行政审批日常事务;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六)综合处
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核销、专项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承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省级宗教团体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2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省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