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省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与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承担省内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
(五)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市、县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渡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国省道和高速公路等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路政、监控、收费、治超等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安保卫工作。
(九)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和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国际、省际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报告、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承办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要、新闻宣传、信访、文书档案、保密、值班、财务、接待等工作;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厅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技术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外事工作;承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政策、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执法文书、执法车辆及服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招商引资处)。
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公路、水路行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核;提出我省交通运输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资金安排建议和预算,并监督实施;承担本行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和指导交通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和场站规划。
(五)财务收费管理处。
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专项资金、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收费公路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厅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交通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六)建设和管理处。
组织拟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承担重点公路、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工程造价、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承担高速公路、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公路、水路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拟订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七)综合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参与拟订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工作;承担全省道路和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政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枢纽、运输场站初步设计审核、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参与道路、水路运输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管理;承担港航监督、船舶技术检验管理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全省交通防汛、防疫、防震、消防等工作,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九)科技处。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学技术、教育、信息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技术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编制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技术改造、技术培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职业技术教育管理和交通行业技术培训工作;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开展交通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十)公安处(路政管理处、省公安厅交通公安处)。
承担交通运输公安、保卫、路政、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公安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治超处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治超工作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承担公路治超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审计处。
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厅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厅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交通费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及审计成果的应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简称省交通战备办)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挂靠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交通战备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检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省交通战备办主任1名(按正厅长级配备)、专职副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省交通战备办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一)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省河道采砂规划及计划。
(四)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将原省建设厅直属的省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成建制划转省交通运输厅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