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转省卫生厅。
(三)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四)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六)加强标准计量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全省“质量立省、名牌兴晋”发展战略,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和考核办法,开展全省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省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指导和监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查处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管理和指导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政府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制(修)定、审批和发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组织制(修)定、审批和发布。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省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生产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食品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风险检测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机制和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节能减排领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制(修)定节能减排地方标准。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开展能耗测试和节能监察。负责节能产品认证及执法检查。
(十)建立健全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技术基础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指导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代表全省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管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全省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全省质监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负责各级质监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等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质监局设1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省局机关和指导全省质监系统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工作;综合协调省局机关和全省质监系统的业务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应急管理、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和接待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全省性会议;组织管理全系统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办理省人大和省政协的有关议案、提案;管理全省质监系统外事活动;指导省质量新闻工作者协会工作。
(二)人事劳资处。
负责全系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推进“人才强检”战略;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人事争议、出国政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基层指导处)。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研究工作,拟定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负责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的普法工作。
承担质监工作调查研究,对基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研究制定运用质监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先进经验;负责质监系统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局机关及全省质监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等的管理制度;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省局机关及全省质监系统财务、基建项目、资金、国有资产、技术改造、技术装备等工作;负责质监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全省质监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推进"科技兴检"战略;组织管理全省质监系统科研课题、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和专项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质量处。
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与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立省、名牌兴晋”战略,建立实施全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监理相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和质量学科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制度;负责农药登记前置审查;指导省质量与名牌协会和省金银珠宝玉石质量协会工作。
(七)监督管理处(执法督查处)。
拟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定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指导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组织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资格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质量检验协会工作。
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市、县案件的查处,督查督办大案要案,负责省外移送(交)案件的协查和管理;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八)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推进全省标准化战略;组织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统一管理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管理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全省的通报和咨询工作;指导省标准化协会工作。
(九)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定、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和计量检定规程;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注册计量师制度,管理计量检定人员;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商品量的管理,监督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全省能源计量工作;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载检定;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领域相关工作;指导省计量学会和省计量协会工作。
(十)认证处。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省认证认可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全省的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对全省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机构以及机动车安全、综合、环保技术性能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及其监督管理;承办认证咨询机构审核;组织对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能效标识管理;推动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等自愿性认证,组织开展对认证机构和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指导省认证认可协会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省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能耗测试;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省特种设备协会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文明和谐创建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创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省质监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一)省质监局垂直管理市、县(市、区)质监局及其派出机构。
(二)食品生产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定,省质监局负责相关标准编号。
(四)房屋(含厂房)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建设厅负责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除安装、使用之外的监督管理。
军事装备、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发放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六)省质监局负责流通领域标准实施和计量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特种设备、商品条码以及棉花、毛、绒、蚕丝、麻类纤维等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同时负责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及其依法查处。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