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
秩序: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
秩序,治安:靠对已建立的权威表现尊敬而避免混乱或分裂的状态秩序。
在汉语中,秩序,由“秩”和“序”组合而成。在古代,“秩”、“序”二字,和英文的order一样,都有“次序、常规”的含义。
从广义上来讲,秩序与混乱、无序相对,指的是在自然和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条理性。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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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熟悉交通,但几乎没有人把交通看成一种协作型的共同努力。通常,我们认为自己依赖于“经济”商品,但我们对社会协作过程的依赖要大得多。如果没有鼓励合作的制度,我们就不能享受文明的种种好处。1651年,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出版了《利维坦》(Leviathan),其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引用:“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将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因为霍布斯相信人们都致力于自我保护和个人满足,因而只有强力(或源于强力的威胁)能使人们避免不断地互相攻击,他的著作仅仅强调了社会协作的最基本形式——远离暴力和抢劫。他似乎作了如下的假设:人们只要能不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也不侵犯他人财产,然后,那些能产生工业、农业、知识和艺术的积极协作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但是,会是这样吗?为什么该是这样呢?
1.3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我们享用的各式各样的服务和产品,需要经过复杂而互相关联的生产活动才能生产出来。那么人们是怎样互相激励,从而生产了这些产品和服务的呢?甚至在圣人的社会中,如果每位圣人不想使自己陷入“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生活,也得用一定的程序来诱导积极、恰当的协作。毕竟,在圣人们能够有效地帮助别人之前,他们必须决定“该做什么”、“在哪儿做”以及“什么时候做”。
自从霍布斯探究社会以来,已经过去了350年。霍布斯可能没能认识到这个问题对于理解“集体”生活有多么重要。因为,与我们所处的社会相比,霍布斯时代的社会要简单得多,受到习俗和传统的束缚更多,而不大有迅速的、破坏性的变革。事实上,直到18世纪,才有一批思想家开始思索为什么社会能“运转”——个人在信息极其有限的情况下追逐自身利益,不但没有造成混乱,反而形成了井然有序且成果丰硕的社会。
在18世纪的思想家当中,亚当•斯密(Adam Smith)无疑是最有影响力的一位,也是最敏锐的人之一。在斯密生活的时代,大多数受过教育的人都相信,只有统治者的精心筹划才能使一个社会免于混乱与贫困。斯密不同意当时的这种流行观点。但是,为了反驳这一观点,他必须描绘出他所观察到的社会协作过程。在他看来,这个过程不仅在政府关注缺席时能起作用,甚至当政府的政策不对时,这个过程还能消除错误政策的后果。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了他的著作,名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简称《国富论》,并以此确立了“经济学之父”的声誉。他并没有发明“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但是他比前人更广泛地发展了这一思想,而且,是他将其首次运用于对社会变革和社会协作的综合分析。
法律层面上的秩序:
(1)秩序的概念
秩序又称有序,与混乱、无序相对应。秩序总是与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等特征相联系,表现为有序的状态。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2)法律与秩序
法律建立秩序。法律之所以能带来秩序,是因为秩序的真实含义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和合乎规则的,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以国家名义发布并为全社会人们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正是为了规范和统一人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