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和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八)落实中央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指导和协调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科(室):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综合协调等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探亲的政治审查。
(二)人事科(与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并指导归口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和党群工作。
(三)法制科(调研科)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化建设;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和办法;负责招用工相关工作;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汕就业管理政策;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汕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汕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承担中央、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六)培训教育科
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表彰、激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和措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有关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外国专家管理科)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职称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引进、培养、管理及推荐遴选工作;负责来汕工作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和外国及港澳台专家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国(境)外机构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竞聘上岗、考核、奖惩和解聘辞聘等有关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管理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方案的备案事宜。
(九)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工资福利科(退休干部管理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及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市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人员退休,核发企业单位干部退休证;审核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拟订企业退休人员、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拟订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
(十二)工伤与失业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并拟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拟订本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及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政策;负责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并拟订具体的实施意见;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和标准;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拟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核和监督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规划与监督科
牵头汇总社会保险基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险费率调整、基金征缴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办法;负责内部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综合规划科(调配录用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全市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统计和分析工作;拟订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负责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任、转任等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全市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公开招录(聘)工作;负责市直(含中心城区)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
(十六)公务员科
负责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办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日常登记、职位管理、申诉控告和辞职辞退等;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办市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指导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
(十七)劳动监察科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十八)信息管理科
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综合、整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等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一)市劳动监察支队。主要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二)市调解仲裁管理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主要职责: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科长(主任)18名、副科长(副主任)21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9名。
市劳动监察支队和市调解仲裁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另文核定。
六、其他事项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高级技工学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