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业局
[1]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农业局(加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林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财务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三)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四)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责;增加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职责。
(五)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七)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八)加强动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业、林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林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林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禽畜、果蔬等主要农林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林产品加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林业产业保护和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预测并发布农林牧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
(八)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实施林地、林权管理以及林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经营利用的初审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农林牧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农林牧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内外农林牧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林牧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组织实施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组织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承担农林牧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报送农林牧业灾情;组织协调指导种子(种苗)、化肥、疫苗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林牧业救灾和灾后复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农林有害生物和动物重大疫病的监测预警与防控。组织协调、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和疫病扑灭工作;组织实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五)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六)指导农林业基本建设,管理市级农业林业事业费,监管农林业专项资金使用;指导农业财务、林业财务工作,协助管理市支农和扶贫资金。
(十七)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九)负责扶贫开发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5个科(室):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处置农林牧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
综合协调市直和驻汕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开展农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农林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国内展览、洽谈会、论坛等活动。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农林牧业和农村经济、生态建设等社会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推进农林牧业工作的政策建议;提出农林牧业产业及生态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林牧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法律咨询及立法征询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林牧执法体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发展计划科
拟订农林牧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农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负责农业统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计划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和“三高”农业项目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协助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农村经营管理科(农村经济组织管理科)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
(六)农村改革与建设指导科
研究提出农村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村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保险制度和农林牧渔体制改革创新。
(七)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研究制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负责制订“菜篮子”工程规划,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农产品价格等农林牧业与农村经济信息的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科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收集、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协调、指导肥料、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节水农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
(十)营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营林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木育种、森林经营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监督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木种苗、木本花卉、林产品经营加工;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承担林业统计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林政科(林权争议调处科)
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审核征占用林地,监督林地保护利用工作;指导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协调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科
拟订农林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担现代农林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林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动植物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承担农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外来物种管理;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农林业科技宣传活动;协调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三)财务科
负责编制市级农林牧业建设资金计划、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及医疗保险管理;拟订农林牧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协调农林牧业专项资金计划的申报、检查与管理;负责市级农业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及林业专项贷款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农林牧行业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会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四)人事科(老干部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五)监察室(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
四、直属行政单位(一)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主要职责: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负责指导、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枪支、弹药、警用物资装备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上由市林业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公安局指导。
(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扶贫开发规划;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扶贫老区对口帮扶工作;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拟订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农业局(含市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科长(主任)15名、副科长(副主任)17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文核定。
六、其他事项(一)管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水务、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保护管理工作。
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