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卡拉马祖案
1872年,卡拉马祖市学校董事会决定增征税款用于开办一所中学,并雇请一位学校视导长。一位名叫查理士·E·斯图亚特的市民为制止征税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就本州所谓联合学区的学校当局对公众征税以资助本州称为中学的学校并以此种税收免费给孩子们不仅教授英语而且教授其他语言的权利作出司法判决。”他认为,该州没有权力以向广大人民征税的办法使中学成为免费学校,理由是中学的内容不属于基本教育范畴,对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没有实际价值的,是不必要的,主要是那些少数的最有能力付钱的人所追求的,应该由追求它的人付钱而不应由普遍的税收来付钱。他要求,法院应当宣布:完全以公费供给这种教育是不恰当的。
该州最高法院对此案极为重视,1874年作出了判决,支持学校董事会的决定,驳回原告的控诉。对原告的控诉,法院也极为震惊,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把不仅初步教育而且更广泛意义上的教育看作是富人和穷人同样可以选择的为他们提供重大实际利益的事情,而不仅仅看作是与有钱交得起学费的富人们培养文化和造就有关的事情,我们原以为这已经为本州人民所理解。”法院为了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在判决书中回顾了从1787年宪法至1850年新州宪法期间本州的教育发展史,对“完全的教育制度”进行了总结说明,由此认为:在公民和议会的同意下,中学可以属于基本教育范畴,法律从没规定基本教育的极限。判决书写道“我们有一切理由相信,人民期望能得到完备的高等教育。……人民期望在小学学区建立中学的趋势继续发展,直到为每一个能够资助一所中学的地方都提供一所中学,这个论断似乎是无可抗辩的。”
最后,针对为中学征税的合法性,判决书提出“从1817年开始一直继续到现行宪法通过时为止,在免费学校方面本州总的方针就是,可以尽一切力量为本州的全体儿童提供教育,如果他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提供初步古典教育。……我们只要说明一点就够了,无论是在本州的政策还是在本州的宪法中,都没有限定初等学校学区只能教授他们的官员所要教的学科或限定只能办某一等级的学校,只要该学区的投票人正式同意负责费用并为此目的而征税。”
卡拉马祖案判决中确认了卡拉马祖市征税办公立中学是合乎宪法的,使该市征税办中学有了合法的根据这个判决为美国各地开了先例,公立中学迅速发展起来中学是平民学校(小学)的向上延伸,它构成美国学制中的第二层,此后美国开始走上普及中等教育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