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研究会
研究会简介
浙商研究会(全称为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在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术研究社会团体。
自2004年10月份正式成立以来,浙江省浙商研究会在浙江省社科联的关怀与指导下,以研究浙商、服务浙商、引导浙商健康发展为己任,团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浙商研究工作,并将自身明确定位为:“浙商思想库”,以期承担起浙商文化的挖掘与整理;浙商精神的总结与提炼;浙商发展的参谋与风向标等社会责任。围绕这个目标,在2005年3月就与浙江人民出版社合作,推出中国第一个本土财经图书品牌——“浙老虎“浙商书系。更是在2004年的成立大会即向全体浙商发出了“更开放、更锐气、更和谐、更负责”的《浙商宣言》,倡导浙商走可持续、科学、协调的发展道路;还在2005年10月份的周年大会上发出《浙商转型宣言》,适时为浙商发展指出新的路标。
研究会还组织了丰富多彩的论坛、沙龙活动。从“新挑战、新希望——2005畅想”沙龙到“浙商的十字路口”;从“浙商系统风险控制”到“浙商转型人文大讲堂”,从“浙商、台商对话”到“浙商、苏商对话”活动,从“优秀到卓越”到“2005国际长兴财经论坛”等论坛、沙龙活动激发了浙商一次次的思想大讨论。研究会成立一年,就组织了18个场次这样的活动。
有感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春风不仅仅是让浙商续写了宁波帮、龙游帮的历史辉煌;还让苏商、粤商、闽商、京商、沪商、鲁商、豫商、冀商、徽商、晋商等各大商帮悄然兴起,商帮文化因中国的市场经济潮而复兴,并续写新的篇章。为此,浙江省浙商研究会联袂苏商论坛高层论坛组委会、亚太总裁协会发起召开“首届中国商帮峰会”;并与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共同主办、承办此次有众多合作单位参与的峰会。
组织形式1.浙商研究会分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2.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3.常务理事会下设分支机构及实体
研究会活动内容1.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形式有沙龙、论坛等
2.承担浙商课题研究
3.承担浙商培训与再教育工作
4.编辑出版有关浙商研究书籍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建议和呼声,架设企业家与政府、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桥梁
6.为浙商发展提供包括商务考察、投融资牵线、项目合作等中介及信息服务。
加入条件会员——凡同意浙商研究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企业高管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各界人士。
单位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副会长——由知名的浙商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士组成,依《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顾问——由关注浙江经济及浙商现象,并热心于浙商研究的省内外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组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产生。
(之二)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具有雄厚的实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中国经济学界著名的专家、学者陈东琪、张汉亚、巴曙松、钟伟、陈乃醒、保育钧、金惟纯、王志纲为浙商研究会学术顾问。
浙江省政协副主席龙安定、著名美籍华人陈香梅女士、浙商银行董事长蔡惠明、著名企业家冯根生、汪力成、胡成中、南存辉、楼忠福为浙商研究会名誉会长。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省社科联主席、东方学创始人胡祖光为浙商研究会会长。
浙商研究会已经拥有会员277人,其中有姚先国、谷迎春、何荣飞、吕福新、王曙光、颜春友、曹大立、吴晓波(浙大EMBN培训中心主任)、吴晓波(财经作家)、胡小平、杨轶清、胡宏伟、徐天琪、张一清、田清、周向东、徐王婴等一大批著名学者和专家;有章鹏飞、王水福、郑秀康、陈金义、郑元豹、金良顺、邵钦祥、李建华、吴忠泉、胡海燕、钱沈刚、夏建统、戚金兴、朱国锭、苏显泽、廖国云、高继盛、陈永兴、李成新、董勇、戴天荣、翁南道等200余名浙商。
古有晋商、徽商,今有浙商崛起。改革开放以来新崛起的一支商旅,国内最大的经营群体,中国民营经济的翘楚——浙商,日益成为中国民营经济一部活的教科书。并成为浙江精神的人格化体现。浙江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浙商的研究,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浙商研究会应运而生。
(之三)
浙江省浙商研究会章程 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浙商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知识界学者、专家与企业界人士以及社会各界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研究、服务与引导浙江经济特别是浙江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支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顺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多角度研究“浙商”群体,总结经验,提升素质,服务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杭州市朝晖路179号嘉汇大厦A座6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开展有关浙商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相关课题研究。
(三) 编辑出版有关浙江商人、浙商研究的书籍。
(四)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和咨询等工作。
(五)为浙江企业的投资与发展架设桥梁,开展投资项目洽谈会、技术、人才对接会等会展活动。
(六)组织海内外合作交流,促进会员共同发展。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同意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企业高管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各界人士。
团体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浙江省企、事业单位(海外人士在浙投资创业一年以上的也可入会)。
第九条 入会办法: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会员条件,本人有入会意愿者,由秘书处或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入会,有入会意愿,经秘书处或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首批会员名单由筹委会推荐、并经本单位确认产生)。
第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活动,推进本会业务的开展;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接到通知连续五次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是当然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以上领导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为本会常设权力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首届常务理事以上领导由会员大会直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九)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一)奖励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日常职权。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等连续任期超过三届,须经常务理事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采用轮值制,并行使下列职权,对会长负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执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召集与出席执行会长办公会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曾任研究会会长或对研究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称号和聘请担任当届研究会的名誉职务。为使学科的发展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学术顾问、名誉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学会知识产权的回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于2004年10月19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开始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