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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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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