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监察厅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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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监察厅[1](以下简称省监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监察厅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草拟或经授权制定省内执行的政纪条规。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地)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省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监察部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理位位置:南岗区长江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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