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设立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1],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省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 , 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
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落实。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省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人员疏散地域(基地)建设。
(五)组织管理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推动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组织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对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管理全省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 编制、审核人防经费预决算, 对各地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防干部业务培训。
(八)指导全省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管理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定型和产品引进。管理全省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民防空技术标准。
(九)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承办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秘综合、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信访、会务和房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全省人防系统开展文明单位建设。
(二)执法监督处
拟订人民防空工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审核机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计划处(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编制和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情况。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及质量管理。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管理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定型和产品引进。管理全省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民防空技术标准。
(四)指挥宣传处(应急救援处)
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
监督检查预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人员疏散地域(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普及人防知识和技能;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指导全省人防指挥数据库系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方案。
(五)通信警报处
编制全省人防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续建和改造项目审批。指导全省人防通信台、站建设,组织、指导空情预警和业务培训,监督全省人防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全省人防无线通信网管理 。
(六)财务处
管理全省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编制、审核人防经费预决算, 对各地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按党章规定设置 ,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