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局
黑龙江省宗教局[1]
主要职责(一)贯彻招待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招待情况。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全省民族、宗教情况的系统调查和对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鉴定工作。
(三)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调查分析、研究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并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补助专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负责民族统计工作。
(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对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的相关事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开展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工作。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联系方式: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信访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草拟民族工作的行政规章、发展规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士参观考察团组及处理民族涉外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参与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研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在政权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处理民族纠纷和改善民族关系问题;负责管理城市民族工作;配合国家民委搞好人权状况调研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社团管理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平等权益保障工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审定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审核工作。
(三)民族经济处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研究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口生产、落实有关方面衽的优惠政策;搞好调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黑龙江省民族工作统计资料》;协助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和民族乡村的扶贫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和各项补助专款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四)民族文化教育处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的特殊问题,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划,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投入;指导民族中专的招生和省属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管理工作;主国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搞好民族社会事业宣传工作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干部学院和民族中专。
(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语文办)
负责组织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调查研究民族语言、文字现状和使用发展;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蒙古语文、朝鲜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与八省、区蒙古语文和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工作。
(六)人事处
联系和掌握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和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举办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宗教界上层人士。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委(局)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工资、职称、档案管理和干部、劳资等方面的工作。
(七)机关党委
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机关党群工作。
(八)纪检监察机构
负责委局机关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