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
主要职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1](副厅级),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的事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6号)明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事宜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信息产业厅承担的管理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省无线电管理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贯彻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核收和上缴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四)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五)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省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八)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组织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培训。
(九)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十)负责管理派驻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一)承办省政府及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局机关文秘、统计、保密、信访、宣传、督办、信息、档案、效能建设、安全保卫及财务、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工作;负责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全系统财务预算编报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状况;组织对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
(二)监督检查处
拟定全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初步审核单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草案;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检查,归口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负责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及保护民用航空专用频率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核收工作;协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三)空间业务处
审核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无线电业务使用申请,指配频率,核定频率占用费,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负责对空间业务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和干扰协调处理;拟定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规定;承办空间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培训。
(四)地面业务处
审核固定、移动、广播等无线电业务使用申请,指配频率,核定频率占用费,核配无线电台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负责地面业务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和干扰协调处理;拟定地面无线电业务管理规定;承办地面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的审批、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组织实施相关业务培训。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其他事项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名称为河北省XXX(如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规格仍是正处级,内设机构不变。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沿革1966年4月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在省邮电局。 1966年6月 “文革”开始,各级无委会瘫痪,无线电管理工作由省军区通信处负责。
1971年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恢复成立,省无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军区通信处,各 地、市无委会办公室设在军分区。
1984年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调整,省无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各地、市无委会办公室设在地区行署、市政府办公厅(室) 。
1996年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外称省无线电管理局,正处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各市无委会取消,办公室改为省无线电管理局派出机构,正处级。
1998年4月省无线电管理局(副厅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各市无线电管理处仍为省无线电管理局派出机构,正处级。
2000年3月省无线电管理局(副厅级)由省信息产业厅管理,各市无线电管理处改为省信息产业厅派出机构,更名为“河北省信息产业厅XX无线电管理分局”,正处级。
2009年4月 省无线电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设立分党组。
2009年9月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改为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名称为河北省XXX(如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规格仍是正处级,内设机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