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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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十一,是指「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的简单俗语。因为该罪名由十一个字组成,所以人们戏称为衰十一。 该俗语源自于香港地区,但事实上,香港法律并没有一条罪名叫做「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所以这条所谓的罪行是由于人为的误解杜撰出来的。 根据香港政府在1978年修订的《刑事罪行条例》,任何年龄的男性与未满十六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者是否经过当事人的监护人同意,都会触犯该法律,最高刑罚可判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在香港,公民都是十八岁成年。 所以是否触犯刑法不是以当事人成年与否来界定,而是当事人是否满16岁。也就是说在香港与已满十六岁的女性合法性交并不会触犯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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