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 CODE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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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R CODECR CODE (Customs Registration Code)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中国海关办理的注册登记编码。

编码数位为10。

如何办理需要开展货物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后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书》。

办理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书》后有10位数的注册登记编码。

在海关完成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明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流程:海关审核申请单位提供注册登记所需单证

到预录中心预录

申请单位持预录好的单据提交海关初审

海关进行2级审批

以上流程,在企业申请符合海关规定,提供的单证完整有效,表格填写无误的情况下,需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所需材料

1.内资企业需提供的单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贸委审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外资企业需提供的单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贸委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程序注册海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注册地海关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办理时限海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手续。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127号)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注册登记变更、换证、注销注册登记变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时,应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企业性质,按照明确的受理部门和场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新的“报关专用章”印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交);

7、《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企业变更管理人员时提交)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注销注册登记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法人签章的书面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3、提前终止协议、提前解散的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企业提前终止协议(合同)、提前解散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协议期满并不再续期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董事会关于不再延长企业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 第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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