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授权
农药登记资料授权指的是,已经符合我国农药登记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产品资料,且已经获得农药正式登记证得产品,授权其产品资料给其他企业使用的一种资料共享形式。
1、授权的条件如下:(1)对外授权的产品必须是已经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2)被授权的产品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或优于原企业产品,即必须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产品;(3)授权其他企业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有关材料复印件。
2、残留授权规定:(1)相同有效成分相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可以授权给有效成分用药量不超过原企业产品用药量1.5倍的产品;(2)相同有效成分相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可以授权给同剂型的混配制剂产品,但被授权的产品有效成分用药量也不得超过原企业的1.5倍。
3、环境授权规定:环境资料仅仅能授权给能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产品。
4、毒理授权规定: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不能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
5、授权信息的获取:单独企业一般难易准确掌握某产品是否有授权资料,一般从事农药登记代理业务的有关公司拥有较全面、权威、准确的授权信息。有关企业可与之联系进行确认。
6、特别规定:多家企业共同拥有的资料,一般需要所有权共有者共同同意,方能对外授权。
7、授权费用:一般拥有齐全资料的企业会根据产品资料完成的投入、产品的市场优势状况、产品的新颖性等确定对外授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