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

2002年在湘西里耶古城出土的3万6千枚秦简已于近日清洗完毕,正进入最后的脱水脱色保护阶段,2005年末将能完成对秦简的保护工作。湖南省考古研究所所长袁家荣23日说,里耶秦简中有上千枚无字简牍,但这些无字秦简依旧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清洗后的里耶秦简保存在湖南省考古研究所的库房里。袁家荣介绍,对于已经出土的简牍来说,清洗只是最初的步骤。由于秦简多为木质结构,因此清洗干净后还采用药水进行浸泡,防止简牍霉变、虫蛀,并且对这些秦简进行脱色脱水处理。简牍脱色之后,这些简就会呈现出竹木简的原色,文字资料就可以留下来,要长久保存这些简牍,最重要的还是对其进行脱水,这也是简牍保存中最难的一点。
负责发掘和清理里耶秦简的张春龙副研究员介绍,里耶古城出土的简牍约有20余万字,字体属古隶,内容多为官署档案,涉及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极大地增添和充实了秦代的历史文献和档案资料。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高崇文认为,里耶秦简对研究秦的统一和秦文化的传播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秦王朝地方政权的一个标本。
在进行相关保护处理的同时,考古专家惊讶地发现3万6千枚秦简中有上千枚无字简牍。袁家荣解释说,这可能是当时的简牍没有写字,或者是秦简上的文字脱落才形成的,但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这些无字简做“实物实验”,进行科学分析,为全面研究秦简提供重要的资料。里耶秦简是2002年6、7月间在湘西龙山县里耶古城的一口古井中发掘出来的。这批埋藏了2200多年的秦代简牍,纪年从秦王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元年,记事详细到月、日,十几年连续不断。而在此之前,中国古代正史中关于秦朝的记录不足千字。专家认为,里耶秦简是极为重要的百科全书般的日志式实录,它是继兵马俑以后秦代考古的又一惊世发现,蕴涵着巨大的学术价值。
里耶秦简博物馆的秦简围墙目前正在施工中, 下个月初即可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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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
J1(9)984 A面[41] :
一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⑴,酉阳守丞□敢告迁陵丞⑵:主
二 亭里士五(伍)顺小妾⑶□馀有律事□□□□迁□,
三 令史可听书从事,□□□。/八月甲午⑷,迁陵拔谓都
[校注]
⑴“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初十日。
⑵“酉阳”,秦县名,见第一部分J1(8)133A注文。
⑶“主亭里”,里名。“顺”,人名。“妾”,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小妾”,身高未达到成年标准的女性奴婢。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⑷“八月甲午”,即本年八月二十七日。
J1(9)984 B面[42] :
一 乡啬夫⑴:以律令从事。/朝手⑵。即走印行都乡⑶。
二 八月壬辰⑷,水下八刻,隶妾以来。 朝手⑸。 □手。
[校注]
⑴“迁陵拔”,见第一部分J1(12)10 A注。“都乡啬夫”,都乡长官。《续汉书•百官志》:“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後,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
⑵“朝”,人名。
⑶“即”,疑下或脱“令”字,当作“即令”。参看第一部分J1(8)134 A:“即令佐午行司空。”“印”,人名。
⑷“八月壬辰”,即本年八月二十五日。此日早於八月甲午(二十七日),应是本简从酉阳发出後到达迁陵县廷的时间。
⑸“朝”,人名。该字《简报》、《选释》皆作“□”。刘乐贤先生说,该字当释为“朝”。今从之。
第四部分: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
JI(16)2[43] :
卅年三月己未⑴, 平邑乡泾下佐【上‘田’下‘日’】⑵,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上‘日’下‘虫’】⑶、中、哀⑷,佐【‘流’右+上‘日’下‘壬】童禺□ / 不备十三真钱百九十五,负童分钱□卌八。
[校注]
⑴“卅年三月己未”,即秦始皇三十年三月己未。原文未记本月历朔,据《徐谱》,此日为三月初二日。
⑵“平邑”,乡名。“泾下”,里名。“佐”,低级官吏,此处疑指里佐。“【上‘田’下‘日’】”,人名。
⑶“故”,前任。“乡守”,或即代理乡官。“【上‘日’下‘虫’】”,人名。《选释》说,“【上‘日’下‘虫’】”与郭店楚简中的“夏”字的异体“【上‘日’下‘虫’】”字形相似,或亦“夏”字。
⑷“中、哀”,皆人名。
J1(9)981 A面[44] :
一 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⑴,田官守敬敢言之⑵:廷曰⑶:“令居赀目取船⑷,弗予,谩曰亡⑸,[亡]不定言。论及
二 讂⑹,问不亡定⑺。谩者訾遣诣廷⑻。问之,船亡审⑼。沤枲⑽,乃甲寅夜水多⑾,沤流包船⑿,[船]系
三 绝⒀,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汜中⒁。”具志已前上⒂,遣佐壬操副诣廷⒃,
四 敢言之。
[校注]
⑴“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即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四日。
⑵“田官守”,疑即代理田官。是田官亦有“守”。“敬”,人名。
⑶“廷”,疑指县廷,即县府。参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45] 。睡虎地秦简《秦 律十八种•仓律》:“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後汉书•郭太列传》:“家世贫贱,早孤,母欲使给事县廷。”注引《风俗通义》:“廷,正也。言县廷、郡廷、朝廷,皆取平均正直也。”
⑷“居赀”,见第二部分J1(16)5A注文。“目”,人名。
⑸“谩”,秦汉法律用语,欺谩,欺诳。张家山汉简《奏讞书》二一九:“前曰得鞞及未尝佩,谩。诘孔:何故以空鞞予仆,谩曰弗予?”《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元狩二年,(随城侯赵不虞)坐为定襄都尉,匈奴败,太守以闻非实,谩,免。”颜师古注:“谩,诳也。”“亡”,失,丢失。
“弗予,谩曰亡”,《选释》作“弗予谩曰亡”,未安。
⑹“论”,法律用语,秦律引律定罪曰论。参看第二部分J1(16)6A注文。睡虎地秦简《语书》:“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讂”, 法律用语,搜寻,推究。《广雅•释诂》:“求也。”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以书讂首。”张家山汉简《奏讞书》二〇五:“讂求其左,弗得。”“讂”亦作“夐”。《说文•[上‘目’下‘文’]部》桂馥义证:“夐,探伺告言者以求之也。”或为一种罪名。《说文•言部》:“讂,流言也。”《急就篇》:“乏兴猥逮詗讂求。”注:“隐语也,谓侦伺官府利害,隐密其事,有所追求也。”
⑺“定”,确定,确实。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亡自出》:“问之□名事定。”
“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选释》将“问”字属上句,“定”字属下句,作“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未安。
⑻ “訾”,读为“赀”,罚。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或说“訾”,责备。《说文•言部》:“不思称意也。”《慧琳音义》“毁訾”注引《韵英》:“訾,骂詈也。”“廷”,对照简影图版,此字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⑼“审”,法律用语。确实,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战国策》:“为人臣不忠当死,言不审亦当死。”对照简影图版,本简在“审”字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⑽“沤”,《说文•水部》:“久渍也。”“枲”,粗麻。《诗•陈风•东门之池》:“东门之池,可以沤麻。”《氾胜之书》:“夏至後二十日沤枲,枲和如丝。”麻株收获後,需浸入河、湖、池等天然软水中沤渍,以发酵脱胶,并漂洗除污,最终得到松散柔软的麻纤维。这一过程称作“沤麻”。
⑾“乃”,此,是。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亡自出》:“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乃甲寅夜”,应即八月甲寅(本年八月二十八日)夜。
⑿“包”,读为“匏”。《礼记•投壶》:“若是者浮。”郑玄注:“浮或作匏。”则“匏”通“浮”,“包船”即“浮船”。《选释》说,“包”疑读为“浮”;上古音包在帮母幽部,浮在并母幽部,二字可通。或说“包”读为“伏”。《易•系辞下》:“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陆德明释文:“孟、京作‘伏’。”《释名•释姿容》:“伏,覆也。”则“包船”即“伏船”,船倾覆。
“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选释》作“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未安。
⒀“系”,系船绳索。
⒁“史”,官名,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吏。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汉时为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逐”,疑为人名。“将”,带领。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女’+‘辜’】)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作者”,劳作者。《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史记•秦始皇本纪》:“请且止阿房宫作者。”此处指被罚服劳役者,或即“居赀目”。“氾中”,地名。对照简影图版,在“中”字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⒂“具”,全。“志”,记录,记载。《国语•晋语九》:“志有之曰。”韦昭注:“志,记也。”
⒃“佐”,官名,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吏。汉时为少吏。“壬”,人名。“副”,副本。张家山汉简《奏讞书》一三六:“名籍、副并居一笥中。”
J1(9)981 B面[46] :
九月庚午旦⑴,佐壬以来⑵。/扁发⑶。 壬手⑷。
[校注]
⑴“九月庚午”,本年九月十五日。“旦”,天明,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
⑵“佐壬”,又见本简 A面。
⑶“扁”,人名。“发”,启,开视。
⑷“壬”,未知与上文“佐壬”是否为同一人[47] 。
第五部分: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
J1(8)157 A面[48] :
一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⑴,启陵乡夫敢言之⑵:成里典⑶、启陵
二 邮人缺⑷,除士五(伍)成里匄、成⑸,[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
三 尉以从事⑹,敢言之。
[校注]
⑴“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正”字未避始皇讳。
⑵“启陵”,乡名[49] 。“乡夫”,疑为乡啬夫之省。或说“夫”,人名。
⑶“成里”,里名[50] 。“典”,即里典,闾里之长,掌里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⑷“邮人”,传送重要或紧急公文的专职人员[51] 。汉时官府免除邮人徭役,并发给田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他事。”“一邮十二室。长安邮廿四室,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
⑸“除”,任命。“匄”,人名。“成”,人名。“除士五(伍)成里匄、成”,对照简影图版,见“匄”字下有“ㄥ”符号,将“匄成”二字断开。《选释》误作“除士五(伍)成里匄成”。
⑹“令”,县令。“尉”,县尉。“从事”,办事。《汉书•霍光传》:“武帝病,封玺书曰:‘帝崩,发书以从事。’”
J1(8)157 B面[52] :
一 正月戊寅朔丁酉⑴,迁陵丞昌郄之启陵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⑶?律令
二 (应)《尉》⑷,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⑸。其以律令⑹。/气手⑺。/正月戊戌日中⑻,守府快行⑼。
三 正月丁酉旦食时⑽,隶妾冉以来⑾。/欣发⑿。 壬手⒀。
[校注]
⑴“正月戊寅朔丁酉”,应即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二十日。“正”字未避始皇讳。
⑵“迁陵丞”,迁陵县丞。“昌”,人名。“郄”,即“郤”,读为“却”,驳回。或读为“诘”, 诘问。见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说[53] ,“昌郤”系人名,“迁陵丞昌郤之启陵”意谓“迁陵名叫昌郤的县丞来到启陵乡”。误。
⑶“今有(又)除成为典何”,意谓:“今又何除成为典?”此处句法,可参看《论衡•谢短篇》:“不相应何?”“律言盗律何?”
⑷“应”,应合,符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赀一盾应律。”“《尉》”,疑指《尉律》。睡虎地秦简中有《尉杂》。汉律中有《尉律》,见《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谢桂华先生认为,此句连同上句,当作:“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广为疒](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亦可通。《选释》“应[广为疒]”作“应”,属下句,作:“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未安。《札记》说,“应[广为疒]”是启陵乡啬夫的名字,又见J1(16)9“启陵乡[应(心为十)]敢言之”,但二者写法略有差异;在此处,“应[广为疒)”是对启陵乡啬夫的称谓,後文是对其报告的批覆;连同前後文字,当作:“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广为疒](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亦未安。
⑸“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对照简影图版,见“匄”字下有“ㄥ”符号,将“匄成”二字断开。
⑹“以律令”,即“以律令从事”之省。参看第一部分J1(16)9B注文。
⑺“气”,人名。
⑻“正月戊戌”,本年正月二十一日。“正”字未避始皇讳。“日中”,中午,午时。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日中午。”
⑼“守府”,这裏应指迁陵丞昌所在之衙署。“快”,急,即刻发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或说,“快”,指急送公文的差人,参看本部分J1(8)156“守府快行少内”、J1(8)158B“少府快行旁”,第八部分J1(16)1“守府快以来”。
⑽“旦”,天明,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食时”,辰时。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食时辰。”“正月丁酉旦食时”早於“正月戊戌日中”,当是文书由启陵乡送出後到达迁陵县廷的时间。
⑾“隶妾”,见第二部分J1(16)5A注文。“冉”,人名。
⑿“欣”,人名[54] 。
⒀“壬”,人名[55] 。
J1(8)156[56] :
一 四月丙午朔癸丑⑴,迁陵守丞色下少内⑵:谨案致之⑶,书到言⑷,署金布发⑸,它如
二 律令。/欣手⑹。/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⑺。
[校注]
⑴“四月丙午朔癸丑”,本部分J1(8)152 A、J1(8)158 A有“卅二年四月丙午朔”,与此处“四月丙午朔”月朔相同,故本日应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丙午朔癸丑(四月初八日)。
⑵ “色”,人名[57] 。“少内”,本为官署名,是县中收储物资的机构,此处指少内长官。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唯县少内为‘府中’,其他不为。”
⑶“谨案”,谨慎查考、查验。见第二部分J(16)6A注文。“致”,送达,传致。
“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选释》作“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未安。
⑷“书到言”,公文用语,意谓“文书到达时报告”。《居延新简》E.P.T50:48:“别书相报,不报者重追之,书到言。”
⑸“署”,题署。张家山汉简《奏讞书》七:“谒报,署狱史曹发。”《释名•释书契》:“书文书检曰署。署,予也,题所予者官号也。”《急就篇》:“简札检署椠牍家。”注:“署,谓题书其检上也。”“金布”,管理金钱、布帛等财物的官府。秦律中有金布律,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发”,拆封,开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
⑹“欣”,人名。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
⑺“守府”,这裏应指迁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急送公文的差人。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
J1(8)152 A面[58] :
一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⑴,少内守是敢言之⑵:廷下御史书⑶,举事可为
二 恒程者⑷,洞庭上帬直(值)⑸,书到言。今书已到⑹,敢言之。
[校注]
⑴“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⑵“少内守”,少内代理长官。“是”,人名。
⑶“廷”,疑指县廷,即县府。见第四部分J1(9)981A注文。“下”,颁下,下达。“御史”,官名,主监察。秦时有监郡之御史。《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
⑷“举”,报告,举告。“恒”,恒常,平常。参看第六部分J1(8)154 A:“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程”,程式,规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选释》在“廷下御史书”後未断开,作“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未安。
⑸“洞庭”,此处指洞庭郡,秦时迁陵为洞庭郡属县。“帬”,《说文•巾部》:“帬,下裳也。”即裙。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贼死》:“衣布襌帬、襦各一。”《初读》说,这裏的“帬”应是一种军服。
⑹“洞庭上帬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选释》误将“书到”二字属上句,“言”字属下句,作“洞庭上帬直(值)书到,言今书已到”。
J1(8)152 B面[59] :
四月甲寅日中⑴,佐处以来⑵。/欣发⑶。 处手。
[校注]
⑴“四月甲寅”,应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日中,午时。
⑵“处”,人名。疑与後文“处手”之“处”是同一人。
⑶“欣”,人名。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
J1(8)158 A面[60] :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⑴,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⑵:主令史下络帬直(值)书已到⑶,敢告主⑷。
[校注]
⑴“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初九日。
⑵“迁陵守丞色”,见本部分J1(8)156A注文。“酉阳”,秦县名,见第一部分J1(8)133A注文。“酉阳丞”,酉阳县丞。
⑶“主令史”,官名,未见载於文献。刘乐贤先生说,疑“主令史”或即居延简中的“主官令史”;“官”或读为“管”。《居延新简》E.P.T68:1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敢言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71.43:“右一人,主官令史。”森鹿三《关於令史弘的文书》说[61] ,居延简中所谓主官令史,也许是指候官中的主任令史,因为在同一候官中有几个令史。或说“主”系敬称。“络”,粗絮。《说文•糸部》:“络,絮也。”《急就篇》:“绨络缣练素帛蝉。”注:“络,即今之生[左‘糸’右‘尔’]也。”。或说“络”是一种丝织品。《广雅•释器》:“绡也。”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经死》:“衣络襌襦、帬各一。”“直”,即“值”,价值,价格。
“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帬直(值)书已到”,《选释》将“主”字属上句,在“令史”二字下断开,作“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帬直(值)书已到”,疑未安。
⑷“敢告主”,公文用语,意谓“谨告主管人”。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敢告”在文书中用来表示其内容主体的起讫,与“敢言之”的作用类似。《初读》说,迁陵守丞色与酉阳丞为同级,故称“敢告”;而在本部分J1(8)152中,少内守是向上级报告,故称“敢言之”。
J1(8)158 B面[62]:
四月丙辰旦⑴,守府快行旁⑵。 欣手⑶。
[校注]
⑴“四月丙辰”,应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旦”,天明,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
⑵“守府”,这裏应指迁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急送公文的差人。见本部分J1(8)157B注文。“旁”,旁县,应指酉阳。
⑶“欣”,人名。见本部分T1(8)157B注文。
J1(8)153[63] :
御史问直(值)络帬程书⑴。
[校注]
⑴本简虽无纪年,但从其文字看,应与J1(8)156、J1(8)152、J1(8)158三简为同一组文书,故置於一处。
第六部分: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J1(8)154 A面[64] :
一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⑴,迁陵守丞都敢言之⑵:令曰:“恒以
二 朔日上所买徒隶数⑶。”•问之,毋当令者⑷。敢言
三 之。
[校注]
⑴“朔日”,阴历初一日。“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
⑵“都”,人名。
⑶“恒”,恒常。参看第五部分J1(8)152A:“举事可为恒程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徒隶”,据第二部分J1(16)5A文字,系指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等。
⑷“当”,适合。
J1(8)154 B面[65] :
二月壬寅⑴,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⑵。 圂手⑶。
[校注]
⑴“二月壬寅”,据 A面文字,此日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初一日。
⑵“邮人”,参看第五部分J1(8)157A注文。“得”,人名。
⑶“圂”,人名。
J1(9)11 A面[66]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溪里士五(伍)采有赀馀钱八百五十二⑶。不
二 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⑷。•今为钱校券一⑸,上谒洞庭尉⑹,令署所县责⑺,以受(授)
三 阳陵司空⑻。[司空]不名计⑼,问何县官计⑽,付署,计年为报⑾。已訾责其家⑿,[家]贫弗能入,乃
四 移戍所⒀。报署主责发⒁。敢言之。/四月壬寅⒂,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⒃:写上,谒报⒄,
五 署金布发⒅,敢言之。/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⒆,阳陵遬敢言之⒇:至今未报(21),谒追(22),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丁酉”,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⑵“司空”,参看秦始皇二十六年J1(8)133A注文。据下文可知,此“司空”系指阳陵县司空。“腾”,人名[67] 。
⑶“阳陵”,秦县名,见第二部分J1(16)5B注文。《选释》说,阳陵县在洞庭郡辖下[68]。非是。“溪里”,里名。“士伍”,无爵位的成年男子,见第二部分J1(16)6B注文。曹砚农《试读里耶——历史空缺的填补》认为[69] ,本组秦简所记充当戍卒的“士伍”,就是史籍所谓“发闾左之戍”之“闾左”。其说尚可商榷。《汉书•食货志》:“至於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应劭注:“秦时以适发之,名适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壻﹑贾人,後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秦亡。”师古曰:“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 可知秦时“闾左”为无罪平民。而本组秦简中的戍卒皆“有赀钱”或“有赎钱”,欠官府债,似非“闾左”。“采”,人名,与本简下文中的“不采”是同一人。“赀”,《说文•贝部》:“赀,小罚以财自赎也。”
⑷“署”,驻扎,驻地。“署”的本义是部署,《说文•网部》:“署,部署,有所网属。”引申为辖属、署所。《墨子•备城门》:“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初读》说“署”指防地;参看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女’+‘辜’】)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张俊民《里耶秦简“卒署”辨》说[70] ,“署”指工作场所或场地,即今所谓工作岗位;“不知何县署”,对应於本简是不知在何县劳作的意思;参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4•9:“卅八人署厨传舍、狱、城郭、官府。”
⑸“校券”,作为凭证的契券。见第一部分J1(8)134A注文。
⑹“洞庭尉”,即洞庭郡尉。武职,协助郡守掌军务。《史记•秦始皇本纪》:“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
⑺ “责”,为责券(右券)。“令署所县责”,命令该戍卒所驻扎之县作“责券”(右券)。参看第一部分J1(8)134 A:“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其亡之,为责券移迁陵。”或说“责”,索要欠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责(债)於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
⑻“授”,交付。“以授阳陵司空”,对照简影图版,本部分J1(9)12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⑼“名”,读为“明”,看见,明瞭。《说文•口部》朱骏声通训定声:“名,假借为明。”《集韵•劲韵》:“名,弥正切,目睹物也。”《隶续》十九《冀州从事郭君碑》:“卜商号啕,丧子失名。”洪适释“失名”为“失明”。或说“名”,占有,掌握。《史记•邓通列传》:“竟不得名一钱。”《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计”,统计,亦指有关统计的簿籍帐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尹湾汉简》五正:“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
《札记》说,“名计”,是计算、统计的意思;参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禹不能名,契不能计。”《正义》曰:“契为司徒,敷五教,主四方会计。言二人犹不能名计其数。”疑《札记》说未安。
⑽“问何县官计”,询问在哪个县的官府计帐。“官计”,官府会计。睡虎地秦简《效律》:“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
⑾“付”,交付,交与。《说文•人部》:“付,与也。从寸,持物对人。”“付署”,将校券交付戍所。“计年为报”,计算劳作时间,按年回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其官;官相【糸+‘斤’】(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报”,回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翳’-‘羽’](也)。”
“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选释》、《札记》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未安。《初读》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亦通。
⑿“訾”,估量。《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一说“訾”通“赀”,秦法律用语,罚,处罚。参看第四部分J1(9)981 A注文。“责”索缴,索债。
⒀“乃移戍所”,无力偿还官府债务者,要以劳役抵偿,劳役时间可折算为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於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
⒁“主责”,指主管债务、责券的官署或官员。
⒂“四月壬寅”,应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壬寅。原文未记本月历朔,据《徐谱》,此日为四月初二日。
⒃“恬”,人名[71] 。
⒄“谒报”,公文用语,请求上级回覆。张家山汉简《奏讞书》七:“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讞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居延新简》E.P.T51:100:“毋所验,谒报,敢言之。”
⒅“署”,在文书的封检上题署。见第五部分J1(8)156A注文。“金布”,掌管财物的官府,见第五部分J1(8)156注文。《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罚赎入责(债),以呈黄金为价。”“发”,开启,拆看。
“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未安。
⒆“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⒇ “遬”,人名。“阳陵遬”[72] ,阳陵县令名遬。此系秦至汉初惯用文例,参见第一部分J1(12)10 A面对“迁陵拔”的注文。
(21)“未报”,没有得到回覆。《札记》说,“未报”意谓“没有呈报”。误。
(22)“谒追”,向上级追索(回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
J1(9)11 B面[73] :
一 敢言之。
二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⑵:阳陵卒署迁陵⑶,其
三 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⑷。/嘉手⑸。•以洞庭司马印行事⑹。
四 敬手⑺。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假”,暂时代理官职,或为副职。见第二部分J1(16)6A注文。“觿”,人名[74] 。 “迁陵丞”,迁陵县丞。
⑶“署”,驻扎,辖属,参看本简A面注文。
“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选释》误作:“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与本简内容相似的还有十一简,即(9)2、(9)3、(9)9、(9)1、(9)4、(9)5、(9)6、(9)7、(9)8、(9)10、(9)12,《选释》在诸简之该处皆误。
⑷“当腾(誊),腾(誊)”,公文用语,意谓“应当誊写的,誊写下来”。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当腾,腾,皆为报。”或说“腾”读为本字,“当腾,腾”意谓“应当传送的,传送”。《後汉书•隗嚣列传》:“因数腾书陇蜀,告示祸福。”亦通。
《选释》说,“当”,正确,恰当;第一个“腾”读为“誊”;第二个“腾”读为本字;意谓“正确誊写并传送文书”。亦可通。
⑸“嘉”,人名[75] 。
⑹“司马”,武职,掌兵马。“行事”,官制用语,奉事,办事,指以他官代行某官职权。一般为低级官员摄行高一级职务,或为平级而兼摄行。《後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注引《古今注》:“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诸侯相病,丞、长史行事。”
⑺“敬”,人名[76] 。
J1(9)2 A面[77]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仁阳士五(伍)不 有赀钱八百卅六⑶。不 戍
二 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不 署所县责,以受(授)
三 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不 家,[家]贫弗能入。
四 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壬寅⑷,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⑸:写上,谒报,署金布发⑹,
五 敢言之。/堪手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⑻,阳陵遬敢言之⑼:至今未报,谒报,敢言之。/堪手。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仁阳”,地名,疑为里名。“不【‘豸’+‘犬’】”,人名。
⑷“四月壬寅”,即本年四月初二日。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阳陵守丞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⑹“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
⑺“堪”,人名[78] 。
⑻“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⑼“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J1(9)2 B面[79]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
二 丞⑵: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
三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四 敬手⑷。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3 A面[80]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馀钱千
二 七百廿八⑶。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⑷。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
三 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⑸。已訾
四 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⑹,弗服⑺,毋听流辞⑻。以环书道远⑼,报署
五 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⑽,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⑾:写上,谒报,署金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下里”,里名,又见本部分J1(9)5 A。“不识”,人名。
⑷“不智(知)何县署”,对照简影图版,本简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⑸“计年、名为报”,本组其他简多作“计年为报”。
⑹“物故”,亡故。
⑺“服”,服事,服役。《尔雅•释诂上》:“服,事也。”或说“服”,服从。
⑻“流辞”,无根源之辞。《荀子•致士》:“凡流言流说。”杨倞注:“流者,无根源之谓。”
“弗服,毋听流辞”,《选释》将此二句连成一句,作“弗服毋听流辞”,未安。
⑼“环”,读为“还”。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公车司马猎律》:“虎未越泛藓,从之,虎环(还),赀一甲。”《仪礼•士丧礼》:“布巾环幅。”郑玄注:“环,古文作还。”“环书道远”,返还文书的道路遥远。参看本部分J1(9)9 A:“道远毋环书”。
“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选释》作:“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未安。
⑽“四月壬寅”,本年四月初二日。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⑾“阳陵守丞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J1(9)3 B面[81]:
一 布发⑴,敢言之。/堪手⑵。
二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⑶,阳陵遬敢言之⑷: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⑸,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⑹:阳
四 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⑺。以洞
五 庭司马印行事。 敬手⑻。
[校注]
⑴“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
⑵“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⑶“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⑷“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⑹“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9 A面[82] :
一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仁阳士五(伍)[‘缘’右,+页]有赎钱七千六百八
十⑶。[‘缘’右,+页]
二 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缘’右,+页] 署所县受责⑷,
三 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⑸。已訾责[‘缘’右,+页] 家,[家]贫弗
四 能入。[‘缘’之右,+页] 有流辞,弗服,勿听⑹。道远毋环书⑺,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壬寅⑻,阳陵守丞恬敢言之⑼:写上,谒报,署金布发⑽,敢言之。/堪手⑾。
[校注]
⑴“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即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选释》“卅三年”下脱“三月”二字。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仁阳”,地名,疑为里名[83] 。“[‘缘’之右+页] ”,人名。“赎钱”,赎罪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於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汉书•武帝纪》:“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⑷“受责”,本部分其他简作“责”。
⑸“计年、名为报”,本部分其他简多作“计年为报”。
“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选释》“付署”二字属上句,“年”字下夺“名”字,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⑹“弗服,勿听”,《选释》连成一句,作“弗服勿听”。未安。
⑺“环”,读为“还”,见本部分J1(9)3A注文。
⑻“四月壬寅”,本年四月初二日。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⑼“阳陵守丞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⑽“写上,谒报,署金布发”,《选释》作:“写上谒,报署金布发。”
⑾“堪”,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9 B面[84] :
一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⑴,阳陵遬敢言之⑵: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⑶。
二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⑸:阳陵卒署迁⑹,其以律令
三 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⑺。•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四 敬手⑻。
[校注]
⑴“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⑵“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迁”字下脱“陵”字。
⑺“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 A面[85]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馀钱八
二 千六十四⑶。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
三 毋死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⑷。
四 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己酉⑹,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⑺: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
六 之。/儋手⑻。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宜居”,地名,疑为里名。“毋死”,人名。
⑷“问何县官计,年为报”,本组其他简多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⑸“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⑺“厨”,人名[86] 。
⑻“儋”,人名[87] 。
J1(9)1 B面[88] :
一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⑴,阳陵守庆敢言之⑵:未报,谒追,敢
二 言之。/堪手⑶。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⑸:阳陵卒署迁
四 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⑹。•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⑵“庆”,人名。此处有“阳陵守庆”,本部分J1(9)10B又有“阳陵守丞庆”,未知是否为同一人,或“守”字下脱“丞”字。
⑶“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4 A面[89]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孝里士五(伍)衷有赀钱千三百卌四⑶。
二 衷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衷署所
三 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
四 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己酉⑷,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⑸: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⑹。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⑺,阳陵守丞欣敢言之⑻: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⑼。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孝里”,里名。“衷”,人名。
⑷“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⑸“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⑹“儋”,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二日。
⑻“欣”,人名。
⑼“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4 B面[90]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⑵:
二 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
三 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四 敬手⑷。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5 A面[91]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下里士五(伍)盐有赀钱三百八十四⑶。
二 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盐署所
三 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责
四 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己酉⑷,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⑸: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⑹。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⑺,阳陵遬敢言之⑻: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⑼。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下里”,里名[92] 。“盐”,人名。
⑷“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⑸“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⑹“儋”,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⑺“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⑻“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⑼“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5 B面[93] :
一 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⑵:阳陵卒
二 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三 敬手⑷。
[校注]
⑴“四月己未朔乙丑”,据本部分J1(9)4B“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知此日应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⑷“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8 A面[94]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逆都士五(伍)越人有赀钱千
二 三百卌四⑶。越人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令洞庭尉⑷,
三 令越人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
四 为报。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戊申⑹,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⑺: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⑻。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⑼,阳陵遬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逆都”,地名,疑为里名。“越人”,人名。
⑷“令”,据本部分其他简文例,应是“言”字之误。
⑸“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戊申”,即本年四月初八日。
⑺“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⑻“儋”,人名,见J1(9)1A注文。
⑼“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J1(9)8 B面[95]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⑵:阳陵卒署迁陵,
二 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⑶。/嘉手⑷。•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当腾(誊)”,此下脱重文号“=”。据本组其他简文例,应作“当腾(誊),[腾](誊)”。
⑷“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0 A面[96]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叔作士五(伍)胜日有赀钱
二 千三百卌四⑶。胜日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
三 庭尉,令胜日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
四 年为报⑷。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乙酉⑹,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⑺: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
六 之。/儋手⑻。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叔作”,地名,疑为里名。“胜日”,人名。
⑷“问何县官计,年为报”,本组其他简多作“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⑸“訾”,本部分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乙酉”,“乙酉”当作“己酉”。《识小》指出,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无乙酉。“四月己酉”,即四月初九日。
⑺“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⑻“儋”,人名,见J1(9)1A注文。
J1(9)10 B面[97] :
一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⑴,阳陵守丞庆敢言之⑵:未报,谒追,
二 敢言之。/纠手⑶。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⑷,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⑸:阳陵卒署迁陵,其
四 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⑹。•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⑺。
[校注]
⑴“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⑵“庆”,人名。“阳陵守丞庆”,本部分J1(9)1B有“阳陵守庆”,未知是否为同一人。
⑶“纠”,人名。
⑷“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⑸“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⑹“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⑺“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12 A面[98] :
一 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公卒广有赀钱千三百
二 卌四⑶。广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⑷。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广
三 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⑸。[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四 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戍所⑹。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⑺,
[校注]
⑴“卅三年□月辛丑朔丙午”,应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四月初六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此二字漫漶不清,在县名“阳陵”下,当是里名。“公卒”,亦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可知“公卒”地位在“二十级爵”之末的公士的後面,在士伍的前面。“广”,人名。
⑷“不智(知)何县署”,对照简影图版,本简在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⑸“令广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对照简影图版,本简在此句下有“ㄥ”符号,与後文断开。
⑹“乃□戍所”,据本部分其他简文例,“□”当是“移”字。
⑺“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J1(9)12 B面[99] :
一 阳陵守丞厨敢言之⑴: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⑵。
二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⑶,阳陵遬敢言之⑷: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⑸。
三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⑹,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⑺: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
四 从事。报之。当腾(誊),[腾](誊)。/嘉手⑻。•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 敬手⑼。
[校注]
⑴“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
⑵“儋”,人名,见J1(9)1A注文。
⑶“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即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⑷“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⑸“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⑹“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⑺“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⑻“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⑼“敬”,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6 A面[100]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褆阳上造徐有赀钱二千六百八十
二 八⑶。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券一⑷,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三 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其家⑸,[家]贫弗能入,
四 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 四月庚戌⑹,阳陵守丞 敢言之⑺: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⑻。
六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⑼,阳陵遬敢言之⑽: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⑾。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褆阳”,地名,疑为里名[101] 。“上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为秦二十级爵之第二级。“徐”,人名。
⑷“钱券”,本组其他简作“钱校券”。
⑸“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⑹“四月庚戌”,即本年四月初十日。
⑺“【‘目’+‘买’】”,人名。
⑻“儋”,人名,见J1(9)1A注文。
⑼“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⑽“阳陵遬”,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⑾“堪”,人名,见本部分J1(9)2A注文。
J1(9)6 B面[102] :
一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⑴,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
二 丞⑵: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⑶。以
三 洞庭司马印行事。
[校注]
⑴“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日。
⑵“洞庭叚尉觿”,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⑶“嘉”,人名,见本部分J1(9)11B注文。
J1(9)7 A面[103] :
一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⑴,司空腾敢言之⑵:阳陵褆阳士五(伍)小欬有赀钱万一千
二 二百七十一⑶。欬戍洞庭郡⑷,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
三 申署所县责⑸,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
四 已訾其家⑹,[家]贫弗能入,乃移⑺。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己酉⑻,阳陵
五 守丞厨敢言之⑼: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校注]
⑴“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⑵“司空腾”,见本部分J1(9)11A注文。
⑶“褆阳”, 见本部分J1(9)6A注文。 “小欬”,人名。
⑷“欬”,与上文“小欬”是同一人。
⑸“申”,据本组其他简文例,此处应为人名“欬”或“小欬”。
⑹“訾”,本组其他简或作“訾责”。
⑺“移”,本组其他简此下有“戍所”二字。
⑻“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日。
⑼“阳陵守丞厨”,见本部分J1(9)1A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