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概述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按税法要求规范促销活动中的涉税行为,现对促销活动中赠送商品或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如下规定。税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奖销售活动中取得的奖金或赠品应按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操作规定1、 在促销活动中,无论赠送商品(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赠品,如ERP系统中不反映的赠品)还是赠送礼金券或是送现金都必须代扣个人所得税(注: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发票低开低收的,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按所赠商品价格或所送金额的20 %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额。所赠金额在3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承担;所赠金额在3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由消费者承担。
2、市场管理部门在制作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资料和制定促销活动细则时,应将所送金额和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说明清楚,让消费者明白所获赠品或奖金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金额。
3、业务部门在《促销活动通知书》中写明所送金额,以便门店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按规范操作。另外,在策划促销活动时,对赠品价格定位要适当,如果价格定得偏高,一是增加增值税金额,提高了促销活动的成本,缩小了所销商品的利润空间;二是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4、财务部门在《促销活动通知书》“财务流程”栏中应注明:该次促销活动中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由门店财务向消费者开具代扣个人所得税收据。
5、门店在举行促销活动时,应按赠品金额或礼金券金额的20%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开具XX专用收据。收据联交给消费者,记账联交财务部。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