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车

“关门车”是指关闭制动支管上的截断塞门,本身失去制动力的车辆。包括因装载货物要求,须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以及因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的车辆。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
为保证列车在施行制动时有足够的闸瓦压力,以确保列车在规定的制动距离内停车,列车中机车、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因装载货物规定须停止制动作用或运行中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不能修复时,允许编挂关门车。编挂关门车时,应满足《技规》规定的货物列车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最小闸瓦压力。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不得低于180kN的限制。货车装有高磷铸铁闸瓦时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相应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的170%计算。列车牵引计算和试验证明,满足上述条件,在制动主管压力达到规定标准时,列车在限制下坡道上遇有紧急情况,施行紧急制动,能在800m距
离内停车。
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技规》第20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制动效能证明书,在有列检所的车站,由列检负责计算和填写;无列检所时,由车站计算并填写。
为确保列车在紧急制动时能及时紧急制动,对关门车编挂位置也须严格限制:
1.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
2.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
3.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4.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机后三辆之内编挂关门车,虽然能通风,但进行紧急制动时,由于风管路长,不能产生或延迟紧急制动作用,从而延长了制动距离,容易发生危险;当列车制动时,在列车尚未全部停轮前,各车辆间产生瞬间冲动、冲挤现象。关门车本身不制动,冲挤就比较激烈,如关门车连续连挂过多,就很可能因制动冲挤而造成脱轨、断钩、脱钩等事故,故连续连挂以二辆为限;列车最后一辆不能为关门车,防止因车钩分离而造成车辆溜逸,产生严重后果。当尾部的车辆制动时,若第二、三辆连续关门,就可能因冲挤而出现尾部车辆脱轨。若列车最后加挂一辆没有制动作用的故障车时,列车最后第二、三辆又连续关门,这样就形成列车尾部4辆车中,只有1辆货车有制动作用,一旦在关门车处发生车钩分离,即不能保证尾部车辆自动停车,可能造成车辆溜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