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制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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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关税的减免分为三种:①法定减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关税减免,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②特定减免。依照国务院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征税所实施的减免。特定减免税的申请,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理,同意给予减免的,海关发给一定形式的减免税证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资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受海关后续管理。③临时减免,又称“特案减免”。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查批准的关税减免。一般是专案专批;对某个单位的某批进出口货物根据特殊情况特别照顾的原则实施关税减免。贸易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数量等均有限制规定。要求临时减免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所述情况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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