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行
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偿付行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
保兑行与偿付行的区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
议付行与偿付行的区别议付行和偿付行是一家。议付行是LC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LC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LC下款项的银行。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
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 这就像通知行和议付行的关系一样,平时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偿付行的操作业务一、操作程序
开证行如欲通过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均称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偿付行凭索偿行的航邮函素或索汇电报,于开证行的存款或对开证行的援信额度足以抵付时进行偿付。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偿付行不受单,不审单。索偿的方法可能是用航邮函索,也可能是电报或电传索取。付汇可能是用信汇拨款,也可能是用电汇拨款。当开证行在偿付处开有账户时……这一句修改为“当开证行在偿付行开有账户时,由偿付行借记开证行在偿付行的账户,开证行收到偿付行的借记通知时,由开证行直接贷记偿付行在开证行的账户,当开证行和偿付行没有互设账户关系时,应通过该国(偿付行)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进行收付清偿。索偿采取什么方法,对出口商的资金周转速度有着直接的影响。以航邮索偿和偿付,来回两个邮程需要几十天,电汇索偿和偿付来回一般不过三天。出口商凭电汇索偿能够加快收回资金,但进口商就要提前付出资金。当交易额相当大时,在这一段时间内多付的利息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在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立带电报索汇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证明,进口商便以相应地压低货价为条件。有时出口商在货价上的损失会超过提前收汇的好处。首先,偿付行要向开证行收取一笔偿付手续费;其次,议付行向偿付行索赔时仅凭一纸声明或一封电报,偿付行即应照付。当开证行从议付行收到单据时,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向议付行提出异议,而偿付行方面已经付讫,就必须追回已出门的票款,这无论如何是一种增加的风险。 根据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第2条“定义”,B款“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现在详述最新偿付行的操作业务。第二条C款“偿付授权书”意指由开证行开致偿付行,并独立于信用证之外的指示及/或授权,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偿付,或者如果开证行这样要求偿付行去承兑和支付以后者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第7条“偿付授权书的效期”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时间长度,或如同第9条表示的偿付授权书必须没有有效日期或提交索偿最迟日期。第2条D款“偿付修改”意指开证行给予偿付行说明改变偿付授权书的通知。第6条D款“所有的偿付授权书中必须说明以下几点(除第一条加列参照本规则的要求之外):
1.信用证号码。
2.货币和金额。
3.附加的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
4.索偿行或者倘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索偿可被任何银行作成。如果没有这样表示,则偿付行被授权支付给任何索偿行。
5.按照本规则第16条说明,费用承担人(指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偿付修改只须说明上述几点的有关改变和信用证号码。
第6条E款“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和支付远期汇票,偿付授权书必须注明除了上述“D款”规定的资料以外的下列几点:
1.汇票付款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费和贴现费(如有)的承担人。
偿付修改必须说明与上述几点相关的改变。
开证行不应要求开出以偿付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F款“任何其他要求”:
1.索偿时预先通知开证行的要求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而不是在偿付授权书中注明。
2.对于开证行借记前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
G款:如果偿付行不准备按照偿付授权书或偿付修改行事,它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H款:除了第3、4条的规定外,当开证行及/或索偿行未遵循本条款的规定时,偿付行对索偿不予偿付或延迟偿付不负责任。
第2条G款:“偿付承诺”意指偿付行发出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它是在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下,偿付授权书指名的索偿行去该行索偿,只要与偿付承诺的条款和条件相符。
H款:“偿付承诺修改”意指偿付行给予偿付授权书指名的索偿行的通知书说明偿付承诺有所改变。
第9条“偿付承诺”B款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付行业立的偿付承诺是不可的撤销的(即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书)以及必须包含以下几点(除了第1条的要求加列参照本规则):
1.信用证号码。
2.货币和金额。
3.附加的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如有)。
4.开致索偿行的偿付承诺必须有索偿行的全称和地址。
5.索偿最迟期限包括远期索偿的期限。
6.按照本规则第16条,负担费用(索偿行与偿付行的费用和偿付承诺费)的当事人。
第10条“索偿标准”B款如果开出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索偿行必须寄送汇票连同索偿书一起给
偿付行处理。如果信用证及/或偿付承诺需要。索偿书还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及/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2.产地国家。
3.目的/履行地点。
如果交易涉及货物运输时。
4.装运日期。
5.装运地点。
第11条“索偿的处理”E款如果偿付行支付索偿,该索偿表明是凭保留权利或凭赔偿担保付款。承兑或议付时,偿付行对此不予理会,并对他们的支付不承担义务或责任,这种保留权利或赔偿担保仅涉及索偿行与为之保留或者提供或代为提供赔偿担保一方之间的关系。
第13条“外国法律和惯例”,开证行应受到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于偿付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对偿付行赔偿之责。
第16条“费用”A款“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负担”。
第17条“利息索偿/价值损失”,由于汇率波动、升值或贬值所引起的利息损失、价值损失的一切索偿均在索偿行与开证行之间进行。除非这些损失是因为偿付行未履行其偿付承诺项下义务造成的。二款各国货币支付应通过该国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进行收付清偿。例外的是在一家银行内部借贷记双方账户可以进行清算,这样的银行可以在货币清算中心,也可不在货币清算中心。以上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关于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的一些主要条款。 偿付行对索偿行进行偿付,不能视作为开证行的付款,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绝付款时,仍可向索偿行要求退款,开证行对偿付行负有无条件还款责任,并应承担偿付行的利息损失,如偿付行未能偿付时,开证行仍应负责自行偿付。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偿付行享有合理时间从收到索偿翌日起算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处理索偿。不在银行工作时间内收到的索偿被视为是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收到的。如决定不支付索偿,不得迟于收到索偿日后第三个银行工作日把这样的通知发送至索偿行和开证行。若有偿付承诺,则它必须表明不支付索偿的理由,除非偿付行与索偿行明确 同意,偿付行只凭索偿书对索偿行偿付。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信用证规定的结算货币是开证行所在地的货币,开证行须直接付款。如果信用证规定的结算货币不是开证行所在地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商所在地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开证行还须通过它的代理行(偿付行)付款,付款必须及时,否则赔偿迟付款利息。
偿付行的费用承担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其它方承担,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取。如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被支取,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