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江苏商会
商会简介安徽省江苏商会是江苏在皖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皖苏两省经济合作与交流,搭建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平台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08年8月4日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开始筹建工作,并于12月20日正式由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本会属安徽省发改委经协办直接领导,接受安徽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商会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筹委会,经过半年多时间筹备到各地市发展会员企业,给商会的成立奠定了基础;特聘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倪发科,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田维谦,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代主任黄岳忠等9位江苏籍领导担任首届名誉会长;下设监事会和秘书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创建了商会自己的网站。首批吸纳会员企业200多家,选举了大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陆体才同志为商会首届会长,确立了第一副会长1位,监事会主席1位,常务副会长11位,副会长14位,常务理事25位,理事46位和监事会成员4位。
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着“团结、交流、协作、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皖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和商人来安徽发展,为苏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其职责是参与调查了解安徽省江苏籍企业家在安徽的商事发展动态,向安徽省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其利益的诉求;发展同其他商会及其他组织的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就安徽省域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向安徽省江苏籍企业家提供商务信息、法律咨询、对外宣传、商事服务及培训联谊等。
安徽省江苏商会的成立标志着苏商在皖有了自己的大家庭,感受到了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因此,欢迎更多的企业家朋友加入商会,一起携手、同商大计、共谋发展、团结拼搏、合作共赢,励志把商会建成有江苏特色的社会团体组织。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安徽省江苏商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
第二条 本商会由江苏在皖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江苏在皖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皖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和商人来安徽发展,为苏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江苏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安徽省江苏商会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安徽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第五条 安徽省江苏商会办公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33号。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江苏在皖企业的良好形象;
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安徽、江苏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苏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苏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皖苏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苏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江苏与安徽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江苏工商界人士来皖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安徽和江苏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江苏在皖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江苏人或江苏企业在安徽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江苏企业驻皖机构和江苏籍自然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二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事由可申请经批准延长一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第一副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研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研究增减机构,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研究,聘请名誉会长,任免副秘书长;
(六)吸收团体会员;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个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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