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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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中的释明定义释明作为心证的一种时,它是指诉讼中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或是仅形成“薄弱”心证的一种诉讼证明的结果。

释明的确信程度相对弱于“证明”。依释明作出裁断的领域一般认定诉讼程序上的下列特定事项,只需达到释明:

1.申请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用某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

3.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事实;

4.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

5.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

6.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7.申请搜查被执行人的理由;

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9.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权利义务中的释明定义释明权,亦称法官释明义务,简称释明 ,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不清楚,或当事人误以为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将不正确或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将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将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的一种权能。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一项特殊义务,是释明制度的最主要组成部分。释明制度发端于19世纪德国民事诉讼领域。我国释明制度的发展1、我国立法体系中关于释明制度的初步规定,最早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关于人民法院向起诉的当事人告知案件的主管、管辖等情况的规定。

2、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一系列“若干规定”中围绕庭审的一些规定,主要是审判长通过询问、提醒、制止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规定。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法官释明权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第8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当事人,第3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通过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的内容,第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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