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尔法典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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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尔”法典》----约公元前二十世纪

这是楔形文字大泥板之一部分. 泥板共有文字五行,这是其中的最后两行.原文为草书体的后期苏美尔文,当属于公元前十九世纪. 大概出自乌鲁克城,为拉尔沙王国法律的一部分,拉尔沙王国曾于公元前二千年左右与伊新王国共同代替了以乌尔为首都的“苏尔美及阿卡德”王国即乌尔第三王朝.

第一条 (1) 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2)

第二条 殴打自由民之女, 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三分之一明那(3)

第三条 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使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费

第四条 养子(4)倘告其父母云:“尔非吾父,尔非吾母”,则彼应放弃房屋.田. 园. 所有奴隶及其他财产,而此子本身应按其全价出卖. 倘其父母告彼云: “尔非吾子”,则彼应走出----房屋

第五条 倘其倘其父母告彼云: “尔非吾子”,则彼应离开围墙和居地(5)

第六条 引诱自由之民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应告知此女之父母----而此女之父母以女嫁之

第七条 引诱自由之民女离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则引诱此女之人应对神发誓云:“彼(6)实知情,则应在彼”.

第八条 栏中之牛倘为狮子所吞食,牛之价值应作为牛之主人的损失

第九条 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7)

(1) 现有原文大约自法典中间开始,这些条文仅为现有原文之次序

(2) 舍客勒的八点四公分

(3) 明那约半公斤

(4) 养子俄译本为Maiiih 依B.B斯特鲁威院士说为养子

(5) 上条末句之“彼”及此句中”彼”,当指父或母,可能因不认其子,而被逐出公社. 参阅下文“ 所谓 ‘苏美尔亲属法’”第三一四条

(6) 彼OH,俄译者注云,疑即指父母

(7) 以牛换牛,是说以活牛偿死牛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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