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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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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仪

测谎仪不说谎的人觉得它很神秘,说谎的人觉得它很可怕,这就是神奇的测谎仪。面对不断攀升的犯罪,善良的人们总是期望借助科学的灵丹妙药,将所有犯罪分子手到擒来。测谎技术的推广者们正在说服人们相信,测谎仪就是这种灵丹妙药。那么,测谎仪在未来中国的大行其道,会不会真的有助于司法公正呢?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近测谎仪,把测谎世界探个究竟。

什么是测谎仪测谎,是对谎言的鉴别活动。“测谎”一词,是由“测谎仪”(Lie Detector)而来;“测谎仪”的原文是Polygraph,直译为“多项记录仪”,是一种记录多项生理反应的仪器,可以在犯罪调查中用来协助侦讯,以了解受询问的嫌疑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涉及刑案。由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大都会否认涉案而说谎,故俗称为“测谎”。准确地讲,“测谎”不是测“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所受刺激引起的生理参量的变化。所以“测谎”应科学而准确地叫做“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谎仪”应叫做“多参量心理测试仪”。

测谎仪的原理说谎的人什么样?童话故事中的匹诺曹,一说谎鼻子就要长一寸。童话毕竟是童话,没有人当真。现代科学证实,人在说谎时生理上的确发生着一些变化,有一些肉眼可以观察到,如出现抓耳挠腮、腿脚抖动等一系列不自然的人体动作。还有一些生理变化是不易察觉的,如:呼吸速率和血容量异常,出现呼吸抑制和屏息;脉搏加快,血压升高,血输出量增加及成分变化,导致面部、颈部皮肤明显苍白或发红;皮下汗腺分泌增加,导致皮肤出汗,双眼之间或上嘴唇首先出汗,手指和手掌出汗尤其明显;眼睛瞳孔放大;胃收缩,消化液分泌异常,导致嘴、舌、唇干燥;肌肉紧张、颤抖,导致说话结巴。这些生理参量由于受植物神经系统支配,所以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而是自主的运动,在外界刺激下会出现一系列条件反射现象。这一切都逃不过测谎仪的“眼睛”.据测谎专家介绍:测谎一般是从三个方面测定一个人的生理变化,即脉搏、呼吸和皮肤电阻(简称“皮电”)。其中,皮电最敏感,是测谎的主要根据,通常情况下就是它“出卖”了你心里的秘密。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城市把测谎仪引入到公安、司法界。测谎仪的构造

现代测谎仪由传感器、主机和微机组成。传感器与人的体表连接,采集人体生理参量的变化信息;主机是电子部件,将传感器所采集的模拟信号经过处理转换成数字信号;微机将输入的数字信号进行存储、分析,得出测谎结果。以市场售价为35000元的乳白色PG-7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为例,它只有一本32开的书本大小,由传感器、主机和微机3部分组成。传感器有3个触角:戴在人手指上的皮肤电传感器,这是一种不锈钢电极,用来测量皮肤电阻的变化;呼吸传感器是拉伸传感器,系在人的胸部,测量人呼吸的变化;脉搏和血压传感器是一种压敏传感器或血压计,戴在人腕部或臂部,测量人脉搏和血压的变化。主机的作用是将传感器所采集的模拟信号经过处理转换成数字信号,输入计算机进行存储、分析。确切一点说,测谎技术是一种心理测试技术。所谓的心理测试技术,是以生物电子学和心理学相结合,借助计算机手段完成的对人物心理的分析过程。按照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在经历了某个特殊事件后,都会毫无例外地在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印记。作案人在作案后随着时间的延续,心里会反复重现作案时的各种情景,琢磨自己可能留下的痕迹,甚至想不琢磨都无法克制。每当被别人提及发案现场的一些细节时,作案人的这种烙印就会因受到震撼而通过呼吸、脉搏和皮肤等各种生物反应暴露出来。这种细微的反应被测试仪器记录下来后,便汇集形成或者知情、或者参与的结论。正基于这种原理,心理测试技术在测试嫌疑人时既允许回答“是”或“不是”,也允许受测人以沉默作为回答。据了解,公安大学测试中心的心理测试技术在经过1000多例刑事案件的实战,嫌疑排除率达100%,认定率也达80%以上。测谎仪并不能直接探测人的心灵,而是根据所要调查的内容事先编制好一系列问题,然后逐一向被测人提问。测谎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与调查事件无关的中性问题,与调查事件有关的相关或主题问题,与调查事件没有直接关系,而被测人又肯定会说谎的准绳或对照问题。测谎专家一般不与被测人员面对面,测谎专家眼睛要盯住电脑显示器上的图谱,同时用余光注意被测人员的面部表情。再有,测谎专家的语调不带任何感情,是一种机械的声音。

测谎仪的作用使用测谎仪本身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和使用证据等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动摇瓦解,交待问题或者说明事实真相。使用时,测谎人员通过反复说明和强调测谎仪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利用犯罪嫌疑人对测谎仪的神秘感,使其感到测谎仪是灵敏的,不容欺骗的,担心如果自己说谎,可能被当场识破、揭穿而暴露自己,从而加重了心理压力。实践中,确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测试过程中或测试后不久就交代了罪行。当然,实际的测谎过程远非如此简单明了。一个调查犯罪的测谎器测验可能要花费3~4个小时,而其中用于生理测量的时间仅15分钟左右,其余大部分时间花于审核问题、测前讯问、解释程序以及评判和讨论测量结果等方面。例如,在正式测量前,测谎者要与被测者进行一段漫长的交谈。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交谈和讯问了解被测者的个性和诚实程度,以便最后确定正式测量时的讯问问题和讯问方式;二是向被测者介绍测谎器的“一贯正确性”,使其确信测谎器具有准确地分辨真话与谎言的可靠功能,从而对其产生威慑作用,以消除其侥幸心理。为了让被测者确信测谎器是不可欺骗的,测谎者还要求被测者参与一项示范性的验证。如要他在一副纸牌中随意地抽选一张,然后混杂于其他若干张纸牌中。当测验者拿着这几张纸牌依次问他“是不是这张”时,他一概回答“不是!”但测谎者总能正确地指出他所抽选的牌是哪一张,并告诉他这是根据测谎器对其回答时的生理变化的测量结果(实际上,这些牌通常是事先作了记号的)。由于精心设计的问题与测谎主题有不同的关系,对被测人形成不同的心理刺激,从而触发不同的生理反应,引起一系列生理参量(如肌电、脉搏、血压、呼吸、心跳、脑电波、声音、瞳孔等)变化,用仪器测量这些参量的变化,记录变化图谱,然后分析图谱,就可以判断被测人对问题的回答是“诚实”还是“撒谎”。

认定和排除犯罪嫌疑是测谎的基本功能。特别是在侦查工作前期,侦查人员根据初步侦查和调查掌握的情况,发现了嫌疑对象,但尚无确凿证据认定该对象是否犯罪分子,通常采用传唤或拘传的方法,进行正面审查,以排除或肯定犯罪嫌疑。但作案者和无辜者都会极力辩解,否认犯罪,其供述有的一时难以查证或虽能查证但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经费。这时,若使用测谎技术,就能迅速地排除大量的无辜嫌疑人,筛选出重点嫌疑对象,在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认定犯罪分子,然后围绕重点嫌疑对象开展审讯和调查,可以事半功倍,大大提高破案效率。

测谎仪的使用条件侦查讯问中,口供与证据,口供与口供存在矛盾是普遍的现象。这些矛盾,有的只要稍加查证就可以解决,但有些矛盾解决起来却相当困难。

如两个同案犯,对同一问题口供截然相反,既找不到第三者作证明,又取不到其他旁证;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同一事实,各执一端,截然相反,也无第三者作证;有的是嫌疑人和证人对同一事实陈述截然相反。这些“一对一”的情况,孰是孰非,很难判断。这时就可以借助测谎技术,利用测谎结果进行分析判断。这是审查判断证据和口供的一条新的途径。在侦查中,有时根据现场痕迹、物证或其他证据、线索,认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两宗案件。根据分析,嫌疑人远不止作这一两宗案,有若干作案方式、手段相似的未破案件疑为该嫌疑人所为,但又无直接证据确定哪些是,哪些不是,因此审讯时自然目标不明,力度不够,嫌疑人不肯交代。这时,如果用疑为该嫌疑人所为的未破案件的现场情况特别是未被公开的细节,对嫌疑人进行测谎,就可以确定哪些案件是其所为,哪些不是其所为,从而为审讯提供依据和方向,大大增加审讯力度,有助于深挖犯罪,审破系列案件。

测谎仪的误区测谎仪专门用来“测谎”

人在说谎时的心理变化必然引起一些生理参数的变化(皮肤电、脉搏、血压、呼吸等的变化),它们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的控制,通过测谎仪测定这些生理参数的变化就可以分析心理变化,从而判断是“真实”还是“谎言”。“测谎其实测的是心理刺激所引起的生理参数变化,而不是‘谎言’本身。”

说谎后心慌才导致露馅

一般人总认为“测谎”的依据必定是受测者(尤其是嫌疑人)在因违背良心的“不安”(罪恶感)、“恐惧”以及对谎言被揭穿后可能受处罚的“忧虑”等所引起的心理“紧张”状态下产生的心理反应。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实际上,多道心理测试所真正依据的是受测者内心对某些事物(如犯罪过程、犯罪情节、现场情况、受害人情况等)的“关心”(concern)程度而表现于生理上的反应。有的甚至是以对该事物的“知”与“不知”作为判断的依据。

因此,真正足以影响测试结果的是案件的性质、案情资料是否充足等因素,至于受测者是否奸诈、说谎成性或天性胆小(只要没有经过反测试训练),则不致影响测试结果。

测谎仪能够完全测出“谎话”吗 ?

只要说了假话,测谎仪就一定能发现吗?,不能说所有的谎言都能够攻破,应该说,在已经确定的嫌疑人范围内,基本上通过犯罪心理的这种测试,能够把他找出来。其实测谎仪并不是万能的。一方面,测谎仪能否发挥正常的作用,跟测试的外部环境、被测试者个体状态、测试师的水平以及问题的设计都密切相关。“有的测试也会因为条件不够,最终一无所获。”

在FBI受理的“绿河杀人案”中,残忍的“绿河杀手”在通过了测谎。这在案子解决后引起了不少专业人士的兴趣。更多的人认为,测谎仪之所以失效是因为“绿河杀手”本身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当他面对测谎仪的时候能够平静的说出谎话,一部分原因是他觉得对那些被害者的“虐杀”是自然的,理所应当的。然而,有一部分人认为测谎仪对心理素质比较好的人毫无效果。因为测谎仪曾一度被用作测定CRI资格的仪器。CRI必须要通过测谎仪。

测谎的三大前提测谎技术的使用有三大前提:被测人必须自愿接受测试,除非涉及刑事案件,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接受测谎,否则,即构成对人身权的侵犯;专业人员专业性、司法公正性高;鉴定结果只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测谎仪的历史发展第一个尝试利用科学仪器“测谎”的人,叫西萨重·隆布索(Ceu are Lombroso)。1895年,他研制出一种“水力脉搏记录仪”,通过记录脉搏和血压的变化判断嫌疑人是否与此案有关,而且成功侦破了几起案件。1945年,约翰·里德(John Reid)总结了前人的工作,设计出能检测血压、脉搏、呼吸和皮肤电阻变化以及肌肉活动的多参量心理测试仪,这种测谎仪器称为“里德多谱描记仪”,也就是第二代测谎仪,成为现代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基础。60年代初,由于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出现了现代记录仪和多导仪。热敏电阻、光敏电阻和压电晶体均可作为换能器。

由换能器、放大器、滤波器和电磁式灵敏记录笔,构成了抗干扰能力很强的电子多谱记录仪。可称之为第三代测谎仪。70年代,美国弗吉尼亚州(Virginia)的德克特反计谋安全公司(Dektor Counterinte l ligence and Security Corporotion),设计了一种能进行次声波分析的所谓全新型第四代测谎仪。但最近几年对这种技术有不同意见,并在理论上有争议和不同看法。为此,在实践中,用的较多的是多谱记录仪。

尽管近百年来,测谎仪器经过了几代更新,并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测谎技术作为一项通用科技已被世界上五十多个国家广泛应用于国防、司法、保险、商贸乃至企业招聘雇员等各个领域。据统计1990年至1991年,罗马尼亚使用测谎仪测谎1833例,准确率达到95%。而日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其测谎准确率达86%。在美国,测谎技术首先在警察机关、保安部门、私人侦探所得到广泛使用,后来逐步扩展到对联邦政府雇员和军队内部人员定期进行测谎,70年代更加社会化,机关、企业招收雇员、定期考核雇员运用它,侦破内盗案件也用它。社会上还成立了专业的测谎公司、测谎事务所。这其中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此引起了美国劳联(工会)的强烈抗议。1988年制定的《劳工测谎使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私人公司使用测谎仪,但与国家签署过承担重要国防机密合同的公司除外。在美国,其法律界一方面承认测谎仪的科学性,准许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它的应用,规定只有受过高等教育又经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多谱描记的测谎工作。现在,测谎仪已是外国警察机关的常用设备。美国、加拿大、日本、土耳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波兰等国应用“测谎”技术较多。另外,还有3050个国家在研究“测谎”技术。罗马尼亚的“测谎”已被司法机关批准为提供证据的合法手段。“测谎”已列入外国警察机关犯罪调查的常规程序,在出版的《法庭心理手册》、《刑事与民事调查手册》、《犯罪证据调查手册》等工作手册中均列有“测谎”一节。如今,美国有35个州允许测谎结果作为法庭的辅助证据,但结果要严格符合美国的证据法的要求。

美国政府历来主张和赞同对政府内部雇员使用测谎器,以判断他们是否忠诚可靠。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一直用测谎器进行测验,而现在用得越来越多了。在1982年,联邦政府对其雇员用测谎器进行了2.3万次测验,这个数字是10年前的3倍。美国前总统里根在位时,曾颁布一项命令,联邦政府将更加广泛地使用测谎器来进行有关保护国家安全的调查,以防止雇员们向新闻界泄露机密情报。由于国会的反对,这一命令被无限期地推迟执行。否则,联邦政府的各个机构就要使用测谎器,仅国防部就将有12.8万名雇员接受测谎检验。根据这项命令,如果拒绝测谎就会分别受到降级以至解雇等不同程度的处分。此外,为联邦政府服务的大约350万人,也都有可能在调查泄露情报时被迫接受同样的测验。去年,在美国总统大选期间,研究人员利用韩国生产的新型测谎仪对美国民主与共和两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和小布什电视辩论的声音进行了测试,结果发现戈尔的说谎率为23%,而小布什说的话中有57%是谎话。

测谎仪的功绩测谎仪在美国的历史上立过大功:美国有一个研制原子弹的橡树岭实验室,一开始定期对职员测谎,后来的负责人认为测谎侵犯人权,中断了测谎。在这十几年间,先后丢失了1780余磅制造原子弹的核材料,足以制作85枚原子弹。于是50年代又开始恢复测谎,对所有职员中的400人进行测谎,结果令人振奋:一些泄密者和偷窃者被发现,一个有克格勃嫌疑的间谍被查获,重要的是它所产生的威慑作用,不少未被测试的职员纷纷承认了自己的违规行为,并归还了偷走的材料。最近,俄罗斯间谍汉森一案闹得纷纷扬扬。在资深联邦特工罗伯特·汉森因涉嫌为俄罗斯提供情报而被捕后,美国联邦调查局已是草木皆兵,不得不动用测谎仪。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于华盛顿时间2001年2月22日说,该委员会将就俄罗斯间谍汉森一案向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中央情报局(CIA)局长提出质疑,询问俄罗斯间谍汉森为何能在美潜伏15年才被逮捕。美国国会工作人员称,美国参议院情报委员会有可能就汉森一案对近500名联邦特工人员实施测谎测验,其中包括联邦调查局华盛顿总部的150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管各部门的特工头目。任何不愿接受测验的人将被调到其它岗位,或被取消安全特权,或受到纪律处分。汉森一案曝光后,有人建议对FBI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测谎安排。参议院情报委员会主席沙尔比对此表示支持。他称,使用测谎器可以防止类似的间谍事件再次发生。FBI发言人白瑞说,早在CIA前任局长威伯斯特任职期间,就应该启用测谎仪。

测谎仪在中国由于我国引进测谎技术的时间很短,推广应用还不普遍,测谎结论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使用。即使在美国,至今也还有一些州的法律没有承认测谎的证据效力。但无论法律公开承认与否,测谎结论对陪审团和法官判案的影响力则是无庸质疑的。测谎结论在我国虽然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通过测谎,可以印证、支持、加固现有证据体系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从而使侦查人员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信心更加坚定,使检察官和法官对现有证据的确实性坚信不疑,在判决和裁定案件时能够果敢决断,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法律虽然暂时还未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但测谎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和判断案情的有效工具,其意义和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2001年1月4日,公安部科技鉴定委员会对国产PG-7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即俗称的测谎仪)进行鉴定。评审委员会的鉴定认为: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承担的“测谎仪课题组”,历经10年研制的PG型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具有创新性,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测谎仪终于有了“中国造”!从产品的大量试用效果来看,PG型心理测试仪的运用,在刑事案件侦查、审讯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于“测谎”结果的法庭证据作用,我国过去一直认为“测谎是唯心的”而全盘否定。直到80年代公安部有关人员到日本考察后才认识到“测谎是有科学根据的”,决定在我国开展“测谎”工作。1981年,我国引进美制MARK-Ⅱ型测谎仪一台,至1985年先后在北京、沈阳、南昌等地办案16宗,准确率在90%左右,显示了“测谎”技术辅助预审工作的明显效果。1991年,公安部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科学院自动化所组成的“测谎仪课题组”研制出“PG-1型心理测试仪”,并于同年6月开始试用。辽宁省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几起只有嫌疑人而缺少物证的久拖未破的积案,其100%的排除无辜准确率、98 %的认定准确率,连美国权威都惊叹说:“我们还没有做到!”从此,国产测谎仪名声大振。接着,公安部将此项目列入“八五”重点项目。“九五”期间,又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目前,已开发出PG-7型测谎仪,将测试参数增加到包括皮肤电阻、血压、脉搏、呼吸等。目前,中国使用测谎仪的单位已经超过100家。测谎仪在全国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试用的几年时间内,已成功地辅助侦破了大批疑难案件。

有人提出:能否将测谎仪引入中国司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对这一观点,司法界的专家们认为:测谎仪虽然如此神通,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测谎结论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不包括测谎结论。原因在于:测谎技术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准确率)并不尽善尽美。目前在中国,由于测谎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研究和应用还是极少触及的新领域。测谎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对测谎技术应抱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绝对化。既要看到它的科学性和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该技术的局限性,从而使这项高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不久前,《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测谎仪不宜推广使用。文章说,测谎仪的制作虽有其科学的依据,但是,由于人的思想是非常复杂的,其心理活动和说话的真伪与科学数据的图谱不可能完全一致。其次,对有精神病患者、先天性心脏病、窦性心律不齐的人或接受过特殊训练的人,测谎仪也可能出现偏差、误断。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对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是否具有证据力,看法并不一致。在美国,有判例指出,尽管是在特定的法庭由当事人约定,测谎仪的测试结果也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即使在最先使用测谎仪的美国,也并非一概认定测验结果的证据效力。其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某一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存在或成立的情况下,即使测出当事人说谎,也难以证明具体事实的存在。此时的测试结果充其量也只能说明当事人所述不真实,而真实内容是什么,仍需其他证据证明,测谎仪是测不出事实的。

虽然测谎仪在我国不能作为破案的唯一依据,但已经成为一种破案的重要手段。据报道,从1991年到现在,我国已使用测谎仪破案近2000起,山东、安徽、浙江、湖北、云南、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有关部门已配备了测谎仪。专家们明确表示:“测谎仪作为商品,在国内要逐步向司法机关推广。”目前测谎技术在国内存在着不少潜在的服务对象。专家们建议以下两个部门可以考虑引进测谎技术:一是检察机关,在反贪案件的侦察过程中,办案人员所面对的嫌疑人一般是素质较高、隐藏较深的官员。这类案件的犯罪情节大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取证难、突破难,而用测谎技术来对付这类人较为有利。二是保险公司,现在已发生了不少骗保案件,一旦引进测谎技术,保险公司如怀疑哪个投保人的投保动机不纯,就可在办理保险手续前委托测谎机构对投保人作测谎,对被测出动机不纯者,可以拒绝其投保。另外,在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如怀疑有人存心骗保,也可对之作测谎。

测谎仪的局限性当然,测谎同任何侦查手段包括技术手段一样,即有它特殊的功能,也有它的局限性。测谎决不能代替侦查和讯问。在被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测谎,履行必要的手续,并严格按照测谎程序的要求进行测谎,则不违法,并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但滥用测谎则会导致不良后果。查清案情主要是靠艰苦细致的侦查、调查和讯问工作,测谎技术只能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应当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认识测谎技术的作用,即不能全盘否定它,又不能对它期望过高,夸大其作用。最近,媒体把测谎仪吹得神乎其神。被传媒神话了的测谎仪给人们一个误导:有了它,再狡猾的犯罪分子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再疑难的案件也“一测即破”;有了它,司法和纪检部门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的破获大案要案,扫清社会丑恶现象已是指日可待。其实,测谎仪并不是万能的,它“出具”的证据,如同其他科学证据一样,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测谎工作的对象是人,是活生生、有思想的,仪器检测到的是被测人的心理变化参数。因此,被测人的心理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测试的效果。

实践证明,测前谈话是整个测谎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说,测前谈话比正式测试更为重要。受测者在测试中能否出现应有的反应,取决于他在测试前是否处于测谎所需要的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正是需要测谎员通过测前谈话来引导和调控的。测前谈话是否得法。

是否深透,直接决定着测试的效果甚至影响测试的准确度。当然,测谎的准确性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如被测人的智力程度、身心状况、测试环境、测试条件和测谎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据了解,作为心理测试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相关法律对测试人员的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在测谎学院接受长达6个月的正规训练。学员的学历必须在大学本科以上,并必须有心理学的专业背景。但目前国内在案件中负责测试的人员中,鲜有研修过心理学者,而经过严格相关培训的人员也并不多见,这使得心理测试题的水平大打折扣。在不能科学分析作案人心理的状态下,测试人员有可能问出“你案发当晚是否到过现场”之类的不严谨问题。由于被测试人很可能此前被侦办人员多次严厉地问过这一问题,甚至个别的还是在被呵斥情况下问及这一问题,因此强烈刺激后留下的记忆会使被测试人即使在回答“没去过”时,其生物曲线仍会出现异常反应。这个误会很可能会葬送被测试者的一生。因此,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测谎仪非常慎重,不以其结果定案,更不允许以测谎仪替代侦察和审判工作。目前,企业和个人是严禁购买和使用测谎仪的;如果强行使用测谎仪,肯定是伤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使用的测谎仪,大部分为四五家公司或专业机构研制销售的,但实际上想以此发财的大有人在。不仅如此,一些人在未经课题研究,未经公安部门审定,甚至未经过多次案例实战检验的情况下,仅凭拆一台其他人的仪器仿制便推销到政法机关使用,这使得人命关天的刑事大案中无辜者几成冤鬼的现实已凸现出来。

测谎机只记录主观的反应,在相反的情况下它也会弄错。例如当一个无辜者的表现看来像个犯罪者的时候,由于害怕而使得他在供述时显得十分紧张,这样极可能被误认为是在说谎。也就是说,若是没有任何说谎的理由,而又出现说谎的反应时,有可能是其他的原因所造成的。测谎仪的机理在于通过测定被测试者的呼吸、脉搏、血压、瞳孔、皮肤电、脑电波等参数,并将该参数与正常值(所谓的“讲真话”时的参数)相比较,得出被测试者的测试参数是否处于正常值的范围,从而确定被测试者是否说谎。上述正常值的取得采用的往往是逻辑学中的不完全归纳法,即通过考察某类的部分对象具有的属性从而作出关于某类所有对象都具有该属性的推理。不完全归纳法的缺点在于容易出现“轻率概括”的错误即仅凭少量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因此,以该逻辑方法确定的正常值作为测慌的标准,不能唯一排他的得出被测试者是否说谎的结论。

同时,测谎仪中正常值的取得大多是从遵纪守法、思想和道德观念正常的普通人中所归纳出来的。而测谎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测试对象,却是很多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不乏智力超群、手段高明的高智商犯罪分子以及手段惨忍、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这些罪犯一般都具有常人所不具备的心理素质和承受能力,他们在面对测谎仪时并不一定会出现常人在撒谎时的种种表现,或者说对这些人的测试结果很可能处于正常值的范围。同时也有一些真正的无辜者由于敬畏测谎仪的神秘性,在测试时表现出荒张、不安的状态,而被测谎仪误认为“说谎”。例如在一个美国学生团体里,有70%的人照着先前的指导和练习,巧妙地通过测谎—在试验中,他们咬着舌头,压着脚趾。我们还可以从一些轰动的案件中,来证明测谎仪可能发生失误。有一个案例是一个原本无辜的人,经测谎分析后被判定有罪。这个事件发生在36岁的被告大卫·杰·艾维身上,他被指控偷了以前雇主房间保险柜中的5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警方抓到了真正的窃犯,然而这个真正的窃犯却通过了测谎试验,而艾维则没通过。另外一个案例是1979年发生在美国俄亥俄州的谋杀案,嫌疑犯弗洛德·费以谋杀罪被判终身监禁,测谎仪测出他说谎,可是两年后,真正的元凶被逮捕归案。很有趣的一点是:5位有经验的测谎专家在弗洛德的测谎案中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析他,结果两位专家判定他有罪,一位专家认为他不能确定,第4位专家认为这个试验无效,第5位专家则认为,弗德洛说的都是真话。耶鲁大学法学院乔恩·R·华尔兹教授在《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指出:统计数字表明:测谎检查的准确率一般在90%左右。如果对包括10名说谎者在内的1000人进行测试,那么,试验结果将正确地发现9名说谎者;但对990名说真话的被测试人来说,99名将被错误地认定为说谎者。即使是99%的准确率(实际上不可能达到),仍将有10名说真话的人被错误地诊断为说谎人。可见,由于测谎技术本身的不完善和测谎结论的非精确性,将它纳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时机还未成熟。即使在测谎技术已相当发达、合格测验人员技术偏差小于1%(不包括由于被测试人生理、心理缺陷造成无法诊断的5%的案件)的美国,测谎结论也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或由举证者提供旁证,否则法官不予采信。中国亦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样看来,某报一则《“测谎仪”把他送进监狱》的新闻标题就言过其实:最高检的态度显而易见,仅凭测谎结论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更谈不上判刑入狱了。从另一角度讲,即使测谎结果真实,其证明作用也只是表明被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并不能回答被测试人是否实施了被控罪行。因此,从证据价值的角度考虑,对于测谎证据,不应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关于这一点,即使测谎检查的研究者也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测谎检查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作用,有时是较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会把测谎技术的使用引入歧途。所以,对测谎证据的使用,不仅应当十分慎重,而且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可以预见,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测谎仪只能作为刑事侦查的一种辅助工具,用来为案件证据的收集提供线索。测谎仪不可能代替艰苦的侦查和审讯工作。要想真正地办出一个个“铁案”,仍需司法工作者依靠确凿的定案证据说话。测谎仪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

“反技术派”和伦理、司法界的一些人士对测谎仪深恶痛绝,他们认为:“测谎仪仅仅是从拷打肉体进化到拷问精神。一副科学的面具无法遮蔽它的本质:测谎是对精神的“刑讯逼供”。”现代测谎仪与古老刑具的不同仅仅在于:刑具测试的是肉体对痛苦的感知和承受力,如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测谎仪则是利用“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控制的植物神经系统”,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最快5分钟就能交代问题”。肉体刑讯逼供“是看你的骨头硬,还是我的鞭子硬”;测谎技术则是测试者与被测者之间的精神较量。专家们利用数据、指标,使犯罪嫌疑人经历一场“精神浩劫”。一个对测谎仪一无所知并已被搞得筋疲力尽的犯罪嫌疑人,面对操纵着诡异莫测仪器的专家所精心准备的问题,他的精神所受的折磨决不亚于刑具带给肉体的痛苦,只是这种痛苦有了文明雅致的外衣。其实,当今科技的发展已经使测谎仪落伍了。国外的技术专家们已经研发了多种“令人振奋而又有效”的技术,用来“偷听人的潜意识”。比如,利用药物抑制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之轻易袒露真相。如果某些急功近利的专家拥有了这种技术,那么实验室会比法庭更有效、更不可抗拒地揭示真相,最终使法庭、沉默权、无罪推定之类,都成为一钱不值的东西。随着测谎仪的不断改进,它最终会取得合法的证据地位。到那时,专家就是我们的法官。不过,一旦这一切成为现实,那些执掌该项技术的人,就能控制我们、支配我们,事先知道我们要干什么,事后知道我们干了什么,最终做到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在美、日等高科技国家,测谎仪不受司法界垂青,反受诸多限制,因为宪法所保障的沉默权使测谎仪成为逻辑上不必要的东西。而在尚未认可沉默权的情况下,测谎仪已渐露狰狞:我让你选择“测”与“不测”,但当你选择不测时,只能证明你的心虚,只能加重你在司法人员眼中的嫌疑,只能增加你的“不测”,因为专家已经告诉你,测谎仪对于无辜者是百分之百准确的,你怕什么呢?高科技向司法的渗透有两种情况:指纹分析、血液检验、DNA分析等处置的是客观证物,司法已经认可;而测谎仪这类针对人类精神的器械,则是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斯宝剑。当“投保、员工考核和情感测试”也用上了测谎仪,而且测谎仪一时热炒脱销的时候,我们即可看到一个拷问精神的幽灵在大地上游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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