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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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它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 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1世纪的特赦还没有确立下来,历史上特赦的对象是战犯,而现在没有战犯,所以特赦的对象不确定。

国际上的特赦

特赦是指免除一个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的服刑。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在近代对其过去的当权者进行过特赦。

2、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3、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国王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时就曾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民革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

4、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已废止)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决定大赦;

……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决定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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