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客
印客也称in客,教育部2007年8月公布的171个汉语新词之一。是2006年中国互联网的又一新词汇。它以互联网为沟通、联系渠道,把网民所写的、画的、摘录的任何文字和图片变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个性化印刷品,有的还提供网上销售服务。
印客崛起的原因
写作——当作家——出书,这曾经是很多人遥不可及的梦想。互联网的普及给热爱写作的人们带来第一个转机,无数人涌向BBS、博客、文学网站,借助电脑方便地写出几万、数十万的文字,然后发表、被传播,时不时收到网友读者的回复。而在2006年下半年,又一个转机出现了。随着快印设备印刷成本的降低,仅需三四十元便可以单独定制一本书,而且,借助傻瓜排版软件可以自己排版。现在还出现了inkerwang这样的为客户提供专业设计和印制服务的机构,解决了消费者对软件对色彩的不专业问题,使得设计的个性印品宛若一本精美的时尚杂志,图文并茂。中国的印客群体从此开始体验到真正的精美印品。
长期以来,由于书号发放的限制、出版社不甚灵活的挑选机制以及出书必须数千册起印导致的高费用,使得部分优秀的写作者无缘进入公众的视野。在2000年左右,互联网诞生的平民写作,没有门槛,谁都拥有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成就了数十名籍籍无名的写作者。台湾痞子蔡的爱情小说《第一次亲密接触》因为发表在网上,走红而得到出版社的关注,顺利出书。内地当时毫无名气的写作者今何在、宁财神、安妮宝贝、慕容雪村也是因为网络写作一举成名。当时榕树下、红袖添香、天涯等文学网站红红火火,几乎成为互联网的主流。
随着国外印客模式进入中国,写作者们发觉出书的门槛也几乎为零了。再加上很多网友持有这种心态:把自己所写、所拍或者摘录的东西排版印刷成书,可以满足自己的作家梦,可以作为自己永久的珍藏,也可以送给亲朋好友留作纪念。这使得印客群体急速扩大。
印客群体,悄然崛起
2005年,美国印刷业的新锐lulu.com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成功出版了350种杂志。因意识到传统杂志出版产业已经饱和,新的出版社十个有九个面临倒闭的困境,开始大力使用快印设备开辟小数额印刷,通过网站接受全球网友的出书订单。无论你印十本还是一本,lulu网统统可以为你搞掂,而且价格非常便宜。今年下半年,在各种因素的促成下,inkerwang、印客网和快印速等一批专业做个性印品的机构开始出现并发展成熟,inkerwang.com以设计见长,印客网以傻瓜软件见长,超印速以出小说见长... ... 这些机构得到了网络写手、博客爱好者和个性消费家庭的热烈欢迎。
这些印客网站称,印书一本起订,一本100页十来万字的书仅需28-50元。其中,inkerwang发起免费设计体验设计的精美时尚的相关活动,印客网还提供傻瓜式的“inker”排版软件给网友自由下载,而超印速则与小说阅读网等网站合作,发起“印一本,送一本”活动,大力推动网络写手把文字变成铅字。这使得很多写了几年文字又未能出书的网友怦然心动。
网友ikat说,出书一直是他的梦想,然而一直投稿都未能受到赏识。现在以自己可以承受的价格把自己的文字印成一本书,也算是完成了自己的心愿。 而且直接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出来的画册堪比市场上的各种杂志效果,珍藏送友都十分的适合。
在天涯社区、和讯博客、榕树下文学网站,则发起了印客活动。不少网友以当印客为荣,他们自己排版,收集插图印刷自己编著的书籍。有些博客爱好者亦把自己的博客内容编辑印制成书。他们骄傲地捧着变成铅字的书,在网上向网友展示。更有甚者,明码标价向网友出售自己的“书”。
印客产业,喜忧参半
印客群体的出现,让印刷业者兴奋地找到印刷业发展的又一条出路。除了BBS的网络写手,时下越来越多的博客用户也是印客的潜在用户。随着知道印客的人越来越多,有可能出现更多有趣的书。印客网开设栏目,尝试与写作者分成售卖印客者的书。印客“Brave”说,印客网这种售书模式的好处在于没有积压,网友确定购买时,他们才按需印刷。和传统的售书网站相比,他们没有库存的压力。他们目前给作者提成的比例是80%,自己赚取印刷服务费以及20%的销售利润。这无疑为网站开辟了一个很好的盈利模式。
另一方面,有媒体质疑,印客网站印刷网友收集的他人作品成书是否侵犯版权?网友出售自己的书给其他网友,也存在没有书号的问题。目前,没有书号的书就意味着非法出版。
超印速网站称,超印速提供的作品不印刷书号和售价,不进入发行领域,不是出版物,仅仅是作为印刷品,因此超印速印书是合法的。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认为,“书”没有书号,就不能算作可以流通的合法出版物,不能用来发行。个人或者单位用这种“书”来进行销售或者向不特定人群的赠予属于发行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如果作者只是向亲戚朋友等这样的特定人群赠送,则属于合法。
网络“印客”挑战法律空白
自写自编并印刷后网上销售,是否属非法出版惹争议?《南方日报》报道,小吴是一个怀揣出书梦想的文学青年,创作的书稿已积累到上百万字。最近,通过网友介绍,小吴的出书梦有了希望。他接触到一家印客网站,该网站承诺可以将他的书稿变成白纸黑字,所需花费的成本比在出版社自费出书要少得多。更具吸引力的是,印出来的书还可以放到该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上销售。但是,这种网上出书模式也有明显的漏洞:没有书号、版权登记号等出版许可。这样的书能算是正式出版物吗?有没有涉嫌非法出版?
小吴心里七上八下的,欲罢不能又担心出事。面对这种网络时代的新事物,连专业人士也说不清它违不违法。小吴也曾经想过“自费出书”,但是一了解,出一本书运作下来得花不少钱,而且出版社一般都有印数限制,“最少3000册”,如果销量不好的话成本很难收回。手头拮据的他只好作罢。而印客网站的噱头“一本起印、随订随印、作者零库存”刚好击中了这一市场需求。真正引起争议的地方是,印客网站还对这些印刷物提供了销售平台。
印客网之所以声称自己的行为是绝对合法的,其实就是在印刷、销售书本的过程中,规避了出版物、发行的称谓,把印刷的书本称为“读物”,在销售行为上坚决回避“发行”二字。
针对印客网的销售行为,新闻出版部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目前的出版法规,还很难界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因为我国的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在很多方面态度不明朗。
“印客”网站将持证上岗
一段时间以来,“印客”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远程、个性化印刷产品,受到社会的关注。记者近日获悉,新闻出版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为规范“印客”类网站承接印刷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印客”类网站的资质要求,《通知》规定: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印客”类网站,属于印刷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网站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许可证。逾期未办理、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进行行政处罚。
在“印客”业务范围方面,《通知》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不得接受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诗集、文集、“博客”书等。同时,“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这就预示着,一直以“让你我都能‘出书’”为广告语的“印客”类网站将“持证上岗”,并不得印刷“博客书”等非法出版物。为此,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司长王岩镔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并不限制“印客”类网站承揽出版单位委托的个性印刷以及为老百姓制作婚纱摄影、台历等业务。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印客”类网站将由此迎来一次大洗牌。国内首家通过互联网提供个性化印刷服务的平台——印客网的市场部负责人王先生向记者表示,此前业内曾有过“印客类”网站可否印刷文集类个人作品的讨论,《通知》的出台使“印客”类网站明确了业务范围,无疑是好消息。同时,由于提高了“印客类”网站的进入门槛,对于具有资质证明、技术能力强的网站起到了保护作用,对于“印客”产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也有相应的促进作用。
附: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数字印刷行业快速发展。其中,“印客”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远程、个性化印刷产品,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欢迎。国家鼓励“印客”类网站依法开发、提供各种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
《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鼓励采用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的数字印刷”。为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规范“印客”类网站的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客”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服务的,属于印刷经营活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印刷业监督管理范畴,应事先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客”类网站提供印刷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的,须向接受其委托承印的印刷企业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承印的印刷企业要严格审核。
二、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印刷管理规定。要认真执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从事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须验证并留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和报纸出版许可证,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和报纸,包括伪造、假冒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以及没有出版单位、书号、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诗集、文集、“博客”书等。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
三、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须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类印刷品。
五、“印客”类网站将个人小说、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提供在线浏览、阅读或下载服务的,属于互联网出版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客”类网站,应于200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等文件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各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电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印客”类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