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的海牙公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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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的海牙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ivil Suit,Hague),有关统一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国际规定,1954年海牙国际私法大会第7次会议通过。该公约最早于1896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1905年缔结了一项新公约,代替了1896年公约。1954年缔结的新公约,取代了1905年公约。

该公约共7章:1、法律文件和不属诉讼程序的文件的送达。2、嘱托。3、诉讼保证金。4、无偿司法救济。5、免费发给户籍文件。6、拘禁。7、最后条款。法律文件的送达是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民事和贸易方面,凡要送达国外居住者的文件,在缔约国之间可由请求国领事提出申请,寄给被请求国指定的机关。申请书应用被请求国的文字写明发送文件的机关、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收件人的地址和文件的性质。被请求机关应将送达单据或未送达的理由的文件寄给领事。领事在申请时如遇到困难,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每一缔约国都向其他缔约国通告要求在其境内传达上述文件的申请,均应通过外交途径提交,但不妨碍两个缔约国通过各自有关当局直接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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