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简介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通常为9月第三个周末。
考试内容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考试用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8年修订版 全三卷)
[1]作者:法律出版社组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 字数: 版次: 1 页数: 全3册 印刷时间: 开本: 16开 印次: 纸张: I S B N : 9787503683435 包装: 平装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三节法的要素
第四节法的渊源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法的效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第二节法的实施
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法律推理
第五节法律解释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第二节法的发展
第三节法的传统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与经济
第三节法与政治
第四节法与道德
第五节法与宗教
第六节法与人权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罗马法
第二节英美法系
第三节大陆法系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六节宪法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交易
第四节证券上市
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证券机构
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财税法
第一节税法
第二节审计法
第六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劳动争议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章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领土
第二节海洋法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法律冲突
第二节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识别
第二节反致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法律规避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物权
第三节债权
第四节商事关系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第六节继承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信用证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国际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审判制度
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审判机关
第三节法官
第四节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检察制度
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检察机关
第三节检察官
第四节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律师制度
第一节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律师执业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节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公证制度
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三节公证程序
第四节公证效力
第六章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法官职业责任
第七章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八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节律师职业责任
第九章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公证职业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
报考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家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2008年首次在校的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需出具学校盖章的有效在校生证明.相关证明格式到中国普法网上下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报名须知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中国普法网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
据悉,2007年全国5.8万多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比上年增长7个百分点。自2002年以来,全国共组织实施了6次国家司法考试,19万多人通过,通过率为13.8%。
在坚持高起点的同时,为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照顾、倾斜政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通过分数以及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等。
司法部数据显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总计为1115个县级行政区划,比2006年增加了180个。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合格分数线为320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90分。使用民族文字应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为方便少数民族考生,自200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试卷除汉文外,增加使用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蒙古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2006年全国有2247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我国鼓励律师参与人民调解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隋笑飞、吴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8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要鼓励律师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复杂纠纷调解,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鼓励律师通过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驻调委会接访,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接待日等方式,参与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吴爱英说。
她强调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把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使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
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但人民调解员队伍也面临着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数据显示,五年来,人民调解员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50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
我国法律援助覆盖更多困难群体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隋笑飞、吴陈)全国法律援助机构5年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6万件,受援人数达184万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8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获悉,司法部围绕服务困难群众法律需求,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出台了加强农民工、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律师工作在服务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还通过提高经济困难标准、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等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强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审批手续,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残疾人等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司发通[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附: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表人:法律人-QQ340202330
司法考试报考相关问题问答问:报名要求什么条件?专科生可以报名吗?
答:08年的司法考试,在学历上仍然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原则上专科生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今年司法部规定仍然对部分法律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地区放宽司考报名学历条件,在放宽地区允许法律专业的专科生报名。
问: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
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
答:08年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
问: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问:可以代报名吗?我现在在外地学习,可以在当地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如果在外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或学习的异地报名。异地报名须提交当地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工作、学习证明原件。(北京安通学校司法考试培训中心可以免费为学员代办考务。)
其中,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问:我已经考了全部的成绩,现在还没有论文答辩!不知道能不能考?
答:按照司法部规定,必须是全部的成绩合格,当然包括论文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司法考试性质对命题的决定作用。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法考试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法考试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不重视原理,司法考试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决定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法考试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主要面对的、甚至是唯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主要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2、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
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
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
重者恒重,即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
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
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质的表现或折射。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给我们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法考试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