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十二条
农业十二条
指一九六O年十一月三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共十二条。
指示信指出,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严重地破坏农业生产力,必须坚决反对,彻底纠正。
指示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里的队是指当时的生产队,一九六一年起改称生产大队,原来的生产小队改称生产队;一九六二年二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把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 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认真执行劳逸结合等。
指示信对纠正“共产风”,扭转农村局势,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