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所谓“在华领事裁判权”,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
1843年英国在香港设立法庭,并在当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正式规定在华英国人的涉讼案件由英国自行裁判,由此开始了近代的“领事裁判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