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终结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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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以上几种: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2、原告申请撤诉或视为申请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而或准许的。

终结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诉讼程序即终结。当事人对该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的诉讼终结民事诉讼的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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