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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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non conveniens” 不方便法院,有时也称为“非便利法院”或“非适宜法院 ”(“inappropriate (inconvenient) court”)。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该原则,在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判决结果需要到外国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以适用该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在2005年12月26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中,对于适用“不方便法院”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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