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
简称“基础”。
含义:经济基础即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1]。
同物质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与“上层建筑”相对。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1页)。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了精辟的表述: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
斯大林给经济基础下的定义是:“基础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经济制度”(《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01页),并具体说明“上层建筑是通过经济的中介、通过基础的中介同生产仅仅有间接的联系”(同上书第505页)。
毛泽东认为,“所谓经济基础,就是生产关系,
主要是所有制”。他们对“经济基础”的解释和使用,都不直接包括生产力。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定社会的基础是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分配关系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首要的、决定的部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经济基础派生和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的这种相互作用关系表现为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经济基础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直接的客观依据。按照经济基础的性质,通常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低级阶段)五种基本形态。在新旧社会更迭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解体着的经济基础和形成中的经济基础相互并存和斗争的局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亦用经济基础指生产方式。
恩格斯在1894年1月25日《致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指出:“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因此,这里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31页)明确把生产力包括在“经济基础”之中。经济基础在与上层建筑相对而用以说明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时,一般不包括生产力;在与社会历史发展相对而用以说明生产方式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因作用时,一般包括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