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
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礼记·昬义》指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于夫妇”,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但是,就当时的婚礼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在统治阶级中,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行而不悖。就礼制而言,正妻仅得为一人,但并不妨碍其夫占有妻以外的女性。这种事实上的多妻制具有强烈的等级制的特点。多妻的状况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权力等成正比的。
从婚姻成立的程序来看,奴隶制时代后期已经以聘娶婚作为主要的结婚方式。这种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长对子女、卑幼的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为特征的,往往以聘娶为名,行买卖之实。
虽然“七出”“三不去”是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但实际是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是古代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核心内容的家礼的体现,是对妇女地位的贬低。
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所以才出现了《孔雀东南飞》中的兰芝、陆游妻子唐氏的离婚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