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制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8年10月以后的组织形式。
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该五院分别是全国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机关。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1928年10月 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由主席、委员和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等五院组成。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该法,并任命了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和五院的正、副院长。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宣誓就职,五院制政府体制正式确立。以后至1947年以前,《国民政府组织法》多次修改,主要是根据蒋介石是否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而改变国民政府主席与行政院长的职权,五院的体制、组织、职能等均无原则上的变更。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五院同为治权机关,互不统属,互相独立。1943年 9月以前,五院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此后,五院正、副院长改由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五院院长向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国民政府主席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