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条例
Tiao li
释义:
① 著作的义例、体例.
② 分条订立的规则、章程。
③逐条列举。(《汉语大词典》简编上,第1445页 )
条例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质的公文和与法规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应用写作》杂志2008年1期)
条例的特点
(一)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二)时效的稳定性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三)制发的独特性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党派团体不能用条例行文。这就从行文的源头上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约束力。(《应用写作》2001年11期)
条例在颁布前,可以有一个试行的阶段。经过试行以后,加以修改充实,作为正式文件颂施行,成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条例所作的规定和要求比较原则、概括,所属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可依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适合各自情况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在我国,有些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称“条例”,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制定的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行政法规也称“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条例的结构内容
写作条例必须掌握条例进一文种应具有的结构内容。条例的结构内容不同于法定公文,就其要者阐述如下: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类似公文的标题。可以由制发单位+内容(或适用对象)+文种(条例)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这一标题为规范标题;另一种由内容(或适用对象)+文种(条例)构成,如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于一些条例需要有土个完善的过程,在这些条例的标题中,一般可以在文种前加上“暂行”“试行”等字样。
(二)签署
所谓签署,实际上是在条例的标题下用括号括注的条例通过的时间、会议和公布的日期、施行的日期等。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暂行条例》(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有些条例有通过的时间、会议和公布的日期,如《××市市政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2月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发布);有些条例的签署三者兼而有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85年9月6日起施行。)
(三)正文
条例的正文结构内容,一般有总分式、条目式结构。条例的正文内容必须写明因由、条规、施行说明三部分。
1.条例的因由。即正文的开头或曰前言部分,一般应写明制定和发布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交代制定本条例的原因、目的,说明条例所涉及对象的有关范围。紧接着以承启用语“特制定本条”过渡到下文。
2.条例的条规。条规项是写作条例的主体部分,其内容有长有短,要视条例的具体内容而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条例的条规要有“条”有“例”。“条”是从正面阐述条例的条文,应该讲明“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例”是从反面加以说明,即做不到怎么处理。 “条”和“例”的结构顺序一般是前“条”后“例”。以“条”为主,以“例”为补充。 “条”的“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可以糅合在一起写。而“例”则必须单独列出。
3.施行说明部分。是指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般应包括条例的生效时间、解释、修改与废止的权限,适用的其他范围,与其他文件的相关事宜等。(《应用写作》2001年11期)
补充:规章不得称"条例".当然条例在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时候也用条例
参考资料:
长春应用写作杂志社《应用写作》杂志(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写作学会联合主办)
官方网站:www.appliedwrit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