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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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特征为: (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三)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特别提示(1)特别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虽然特别累犯的构成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但后罪也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如果犯罪分子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执行期间又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累犯,而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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