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诉讼制度用语,即进行审判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辞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辞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