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罪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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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罪

1)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事务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一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与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一年徒刑。

3)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与私罪,是为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亦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封建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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