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知故纵之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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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立法原因:

汉武帝刘彻“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频数”造成了“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的结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律,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学界对见知故纵之法是张汤、赵禹所创制还是修订有不同看法。

颁行效果:

汉代针对监临部主失职放弃监督而设置,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是吏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但对此沈家本先生曾有论述:“见知部主之法造自汤、禹,文景仁厚之风荡然无遗。至创为腹诽之法而冤伤益不可问也。”武帝多任用酷吏为郡县长官,法禁严苛,司法镇压加强,治狱之吏都害怕丢官丧命,于是“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武帝后期更是激起关东地区农民的暴动,许多流亡之民集合起来,多则数千人,少则数百人,攻破城池,夺取武库兵器,释放狱中囚徒,杀死郡县长吏。

史料出处:

《史记 酷吏列传第六十二》

立法:赵禹者,斄人。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事太尉亚夫。亚夫为丞相,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今上时,禹以刀笔吏积劳,稍迁为御史。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斋

案例:会人有盗发孝文园瘗钱,丞相青翟朝,与汤约俱谢,至前,汤念独丞相以四时行园,当谢,汤无与也,不谢。丞相谢,上使御史案其事。汤欲至其文丞相见知,丞相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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