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契
所谓“契”,它的本义是“刻”的意思。契约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将约定的事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或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现代则称为合同。
契券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唐代规定由市司出券,即由市场管理人员帮助买卖双方书写契约。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过渡到由卖方书立契约,当事人在自己名下画押。如买卖田宅,同族邻居必须到场,并在卖契上“凭中人”栏下书写其名,以作证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早在东晋时期,政府就对田宅、牛马等买卖征收契税,只要买卖成交,就要交纳4%的税钱。自宋以后,交易者成交后,要按照规定交契约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称为“官契”或“税契”。由于印章是红色的,所以称为“赤契”、“红契”或“朱契”。与此相反,未纳税的契约因未盖官印而称为白契。一经查出,按契价一半入官。清代对契约的管理更加严格,官府的税契格纸上都印有订立契约的规定,如有违犯,则“法不容宽”。契约一经形成,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且有法律上的效力。
封建社会里,人们历来十分重视契约。清代一则官府的告示说:“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其载银数或百十两或数千两皆与现银无异。是以民间议价立契之时,必一手交银,一手交契。从无将契券脱手付与他人收价之事。……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业也。”由此可见契约的重要性。
附:清光绪十年(1884年)内乡县知县何知任时聂门朱氏卖地契约。
正堂何,为发给税契格纸以杜隐匿事。照得民间置买田宅,例应按价投税。乃有无知愚民,或以多写少,或以钱折银,或白约匿藏,无非希图省税。一经发觉,应按户部定律治罪,并当追其契价一半入官。定律严明,法不容宽。尔等有力置产,何必以身试法。为此,刊刷格式,印各保弓手,请各保弓手,请领。遇有置产之家,其价或银或钱挨号照实数填写契内,限一月内投税。如有迁延、观望、违限不税者,照律治罪。该弓手毋得藉端需索,致干究办。此照。
立卖地文约人聂门朱氏,因使用不便,今有受分地一段三亩,坐落老沟西,东至杨,西至杨,北至胡,南至大路中,四至界明,史中人说合,情愿出卖于胡文名下,子孙永远为业,上下金石土木相连,时值地价银贰拾肆两整。清约之日,交足不欠,自卖之日,永无异说。恐后无凭,立文约为证。
计开弓数(空),其地粮照四分过割(即13%)。
凭中人:沈仁坤、胡三元、聂聪仁、聂炳成、聂炳坤光绪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立内字第贰佰柒拾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