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尔夫
伊斯兰教法术语。阿拉伯语音译。指教法中来源于古阿拉伯社会习俗规范的部分。
欧尔夫(‘Urf)
①伊斯兰教法专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习惯”、“惯例”。指伊斯兰教法理论渊源以外的社会民俗习惯。《古兰经》教律和“圣训”教律中虽然亦包含有大量的民俗习惯,但这些民俗大多经过古代教法学家们的提炼改造,作为穆斯林应予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纳入了教法的实体。而教法范围以外的民俗习惯即“欧尔夫”,有时亦称“习惯法”或“不成文法”,虽然亦得到马立克教法学派有限的承认,但在法学理论上未被确认为教法的渊源之一。这些约定成俗的习惯对处理穆斯林遗产、商务契约、债务契约、民事交易等方面的纠纷仍有很大影响。习惯已作为哈乃斐派和马立克派教法的辅助立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亦作为“优选”(伊斯提哈桑)或“公益”(伊斯提斯拉赫或麦斯莱哈)原则的实际出发点,即在审理案件时出于社会习惯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亦可以不受类比判断的约束,而采取灵活变通的审判原则。
②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中的常用语。指教师或学生使用的单词记录本。他们将所讲习经典中的单词按课程次序摘录在笔记本上,然后用“小经”注以经堂语。这种单词记录本亦称“欧尔夫”。